日前,北京知產法院審結了《倩女幽魂》手游(下稱《倩》手游)與《微微一笑很傾城》小說(下稱《微》小說)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北京知產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中三被告運營的《倩》手游侵犯了大神圈公司對《微》小說享有的游戲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調減了判賠額,改判三被告賠償原告大神圈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5萬元。
基本案情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網易杭州公司等未經許可,在《倩》手游的CG視頻中使用與《微》小說中的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節和角色形象,侵害了大神圈公司對該小說享有的游戲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廣州網易公司為該游戲進行宣傳推廣,對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
同時,小說原著作權人授予大神圈公司改編為游戲的權利僅限于手游,故其無權制止他人開發經營與《微》小說相關的《新倩》端游的行為。
綜上,判令網易杭州公司等共同在相關網站首頁刊登聲明,為大神圈公司消除影響;網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及合理開支十八萬五千元,廣州網易公司對其中的十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網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廣州網易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上訴人主張,《微》小說對涉案情節僅進行概念性描述而無獨創性,CG視頻內容本身與《微》小說的涉案情節對比而言,也存在較大差異。



上訴人主張,其系根據《微》劇制作方的要求制作宣傳視頻,合法合理。
上訴人主張,廣州網易公司并未提供游戲的下載服務,相關行為并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