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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影視法律網:《倩女幽魂》手游CG動畫被判侵權終審判賠55萬

     
     
     
     
     
     

    日前,北京知產法院審結了《倩女幽魂》手游(下稱《倩》手游)與《微微一笑很傾城》小說(下稱《微》小說)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北京知產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中三被告運營的《倩》手游侵犯了大神圈公司對《微》小說享有的游戲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調減了判賠額,改判三被告賠償原告大神圈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5萬元。

     

    基本案情

     
    《微微一笑很傾城》為顧漫所著長篇小說,2008年8月起于晉江文學城連載,花山文藝出版社于2014年8月出版本案《微》小說版本。在案證據顯示,該小說豆瓣評分為8.1;截至2016年12月,百度百科中《微》小說詞條、百度文庫中該小說電子書有300余萬人在讀。
     
     
     
     
    2015年10月,大神圈公司取得小說原著作權人的授權,獲得將《微》小說改編為游戲的游戲改編權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權利、轉授權和維權權利。大神圈公司后曾開發《微微一笑很傾城》手游,但案件審理時該手游已無法下載。
     
    (《微》劇劇照)
     
    2015年8月,網易杭州公司與某文化傳媒公司(已獲得小說原著作權人就《微》小說拍攝成電視劇的合法授權,為電視劇制作方)訂立《品牌內容合作合同》,約定網易杭州公司旗下的《倩女幽魂》游戲為《微微一笑很傾城》電視劇(簡稱《微》劇)的唯一游戲植入合作品牌《倩》手游于2016年4月同時在ios和安卓平臺上線。
     
    大神圈公司主張廣州網易公司、雷火公司、網易杭州公司開發運營的《新倩女幽魂》端游(簡稱《新倩》端游)及《倩》手游中使用了《微》小說的內容,為《新倩》端游制作的宣傳視頻等亦使用了《微》小說中部分內容,網易杭州公司等的行為侵害了《微》小說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大神圈公司還主張網易杭州公司等為宣傳游戲實施了設置“微微一笑很傾城游戲”推廣關鍵詞等三項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已確認上述涉案行為停止的情況下,請求判令網易杭州公司等承擔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0萬元的責任。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網易杭州公司等未經許可,在《倩》手游的CG視頻中使用與《微》小說中的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節和角色形象,侵害了大神圈公司對該小說享有的游戲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廣州網易公司為該游戲進行宣傳推廣,對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

     

    同時,小說原著作權人授予大神圈公司改編為游戲的權利僅限于手游,故其無權制止他人開發經營與《微》小說相關的《新倩》端游的行為。

     

    綜上,判令網易杭州公司等共同在相關網站首頁刊登聲明,為大神圈公司消除影響;網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及合理開支十八萬五千元,廣州網易公司對其中的十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網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廣州網易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后認定: 
     

    上訴人主張,《微》小說對涉案情節僅進行概念性描述而無獨創性,CG視頻內容本身與《微》小說的涉案情節對比而言,也存在較大差異。

     
    法院認為,本案中《微》小說對于男女主角白衣琴師和紅衣刀客形象、男女主角相遇、“夫妻PK大賽”、送發簪等情節的特定設計均體現了對于人物形象、場景設計的獨特選擇,具有較高的獨創性。
     
    而涉案CG視頻中的男女主角及其寵物形象、男女主角初識、俠侶比武大賽、送發簪等情節,均與《微》小說的上述內容存在對應關系,二者之間已經構成實質性相似。故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視頻是在《微》小說的基礎上進行的改編及再創作,并無不當。
     
    同時,《微》小說原著作權人已將小說的移動端游戲改編權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權利授予大神圈公司,網易杭州公司等的涉案行為亦侵害了大神圈公司對《微》小說享有的與改編權部分相關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倩》手游中男女主角初識場景
    《倩》手游中俠侶比武大賽場景
    《倩》手游中送發簪場景
     
    訴人主張,涉案CG視頻屬于類電影作品,不應認定為《倩》手游的組成部分。
     
    法院認為,涉案視頻實際通過對游戲內容的展現用于《倩》手游的宣傳推廣,同時也出現在游戲本身的運行過程之中,其整體效果實際歸屬于游戲本身。因此,網易杭州公司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主張,其系根據《微》劇制作方的要求制作宣傳視頻,合法合理。

     
    法院認為,首先,網易杭州公司取得的對《微》劇中相關元素的使用的授權,僅涉及“使用該劇主視覺海報以制作游戲宣傳海報”“使用片花用以宣傳”等,并不涉及在其開發的手游中直接使用《微》劇及《微》小說的相關內容。其次,網易杭州公司等未能舉證證明涉案視頻作為游戲或影視劇宣傳視頻得到影視劇制作方或小說原著作權人的確認。因此,網易杭州公司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主張,廣州網易公司并未提供游戲的下載服務,相關行為并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廣州網易公司作為《倩》手游官網的經營者,通過其網站發布與《倩》手游有關的圖文宣傳信息,對網易杭州公司與雷火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構成共同侵權。因此,網易杭州公司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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