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視公司如何防范劇本侵權風險
去年底,沸沸揚揚的“瓊瑤訴于正侵權案”終于有了最終結果,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4家影視公司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復制、發行和傳播行為;被告于正、4家影視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如果二審維持一審判決,電視劇《宮鎖連城》要停播,4家影視公司連帶賠償500萬元。另外由于制作侵權電視劇,4家影視公司還可能在業內有一定的名譽損失。
2014年發生的劇本糾紛很多,如樂視影業與光線影業、小說《何以笙簫默》作者顧漫的電影改編權版權糾紛;電視劇《姥爺的抗戰》、《我姥爺1945》及編劇鮑光滿的版權糾紛;編劇李亞玲與電視劇《北京愛情故事》、陳思成劇本糾紛;電影《霸王別姬》編劇蘆葦、李碧華版權糾紛;《北平無戰事》編劇署名權糾紛等。
劇本是一劇之本,是電視劇拍攝和取得版權的基礎,劇本出了問題,影視公司必然發生重大損失。由于劇本交易的不規范等因素,在目前的影視市場中,發生劇本糾紛的幾率仍較大。影視公司應特別注意防范劇本侵權的法律風險,筆者建議注意幾點問題。一是影視公司應取得編劇或劇本版權人、原有作品版權人的承諾。影視公司應要求其必須做出獨立原創承諾,禁止他人代筆創作或抄襲侵權,并明確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此種承諾目前已成為行業慣例,很多影視公司在與編劇等人簽訂相關協議時都會簽訂此類條款。只要是親筆原創,對方一般也會同意簽訂此類合同條款。如此約定既能在事先給抄襲者一定的震懾,事后也可以追究編劇的責任。在瓊瑤與于正案中,如果4家影視公司先行向瓊瑤賠償500萬元,一般可以根據與于正簽訂的合同,要求于正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同時要求對方承諾不會因作品或劇本的使用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不會與第三方發生任何版權或其他法律糾紛,不存在版權轉讓或許可給第三人的情況,如有違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此約定的原因在于影視公司與編劇或作者的信息不對稱,如果編劇或作者刻意隱瞞版權糾紛或已將版權另行處分給第三方,將可能影響自身版權的行使。
二是要加強對原有作品或劇本的版權審查。影視公司在簽訂劇本版權轉讓合同或劇本委托創作合同前,應當謹慎審查原有作品或劇本的版權權屬是否明確,如存在多次交易的,應注意審查版權鏈是否完整、清晰,審查相關在先合同、授權書、版權登記證書等文件的真實性,以保證劇本版權無瑕疵。
如果作品或劇本已登記,可以要求其出具相關登記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進行查詢。版權登記機關一般是省級版權行政部門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登記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版權糾紛,并能為解決版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如果作品或劇本尚未進行登記,但已發表的,可以要求查看發表原件,查看其與出版社、報社、雜志社或網站等發表媒體的相關協議,確認其有完全的處分權,不存在其版權或改編權受第三方限制的情形。
另外,很多作者都會使用筆名或網名,應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來證明作者身份。如果作品尚未登記也未發表,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寫作底稿等材料來證明對方的作者身份。
第三,影視公司人員應具備一定的行業知識,對劇本的質量及原創性有一定的鑒別能力。對行業內編劇的情況有所了解,對在編劇圈內信譽不佳的要謹慎合作。
影視公司在劇本創作環節必須嚴格把關,以降低影視劇拍攝的法律風險。影視界的從業人員都注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影視公司和編劇互相尊重,雙方都能夠尊重知識產權,我國影視業才能更加繁榮。(文/張春杰 作者系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來源:《中國文化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