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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影視法律網:影視版權糾紛高發,侵權難題如何破解

     

    近日,網劇《熱血長安》發布聲明,承認該劇第四集抄襲了作家“大風刮過”的小說《張公案》之《鬼筆筒》一文,向作者和版權方表示歉意,并對該集進行下線處理,解除與該集編劇的合作關系。

     

    《熱血長安》抄襲事件并非個案。不久前,改編自網絡文學作品《庶女有毒》的古裝劇《錦繡未央》熱播,未待收官,該劇就被11位網絡小說作家狀告原著侵權。原小說被指抄襲209本小說,全書270萬字294章,僅9章未抄,抄襲對象包括溫瑞安的《逆水寒》,江南的《九州縹緲錄》,甚至《紅樓夢》《西廂記》等名家著作。

     

    網絡新媒體興起后,網絡文學不斷發展,成為影視業的主要內容源之一。與此同時,網絡小說的抄襲也成為版權侵權的重災區。

     

    “10年前的影視市場,影視作品侵犯其他作品的糾紛當然也有,但肯定沒有這么多。這些年影視行業飛速發展,進入影視行業的公司增多,市場亟需有質量、有收視保障的作品(通常是已經獲得了一定市場認可的作品),但是這種作品本身數量有限,一方面市場有需要,另一方面作品的開發又不能滿足這種需求,很容易出現各式各樣的侵權形態。”權亞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胡巖告訴《綜藝報》,“侵權現象呈上升趨勢,這與影視行業本身的快速發展緊密相關。商業活動多,自然產生的爭議也多。”

     

    維權難度大,原因何在

     

    編劇幫創始人杜紅軍認為,侵權情況一直存在,最近抄襲事件頻繁曝光是社會整體版權意識提升的結果,“作者們更關注自己的權益,維權欲望更強烈,觀眾們也更關注侵權方面的問題。”

     

    國內影視產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愈加重視,此外,“編劇行業本身和資本聯系在一起,數量相對也比較大,為了保證自己的基本權利,不爭也不行。”《剃刀邊緣》編劇余飛告訴《綜藝報》。

     

    對于日漸增多的影視著作版權糾紛,“解決問題的辦法歸根結底就是依法治國。”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副主席、中廣聯副會長李京盛表示。

     

    然而,當著作權人為了維權訴諸法律時,又遇到了審理難、鑒定難等問題。

     

    隨著網絡文學的發展,影視市場對網絡文學市場的開發,影視侵權多發于網絡文學,由于網絡文學網站眾多,每天產出的網絡文學體量巨大,為影視工作者改編前的調查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很多影視公司并不知道自己購買的IP涉嫌抄襲。

     

    技術進步也為網絡抄襲提供了“便利”。杜紅軍介紹,“有一些網文寫作輔助軟件,只要輸入要求,它就可以自動生成一段描寫。這些描寫哪里來的?都是從別的作品中抓取來的。這些被數據庫抓取的文字被拆解整合使用,在法律上很難判定侵權。”

     

    “縱觀近年各地法院審理的著作權案件,影視類著作權案件常年位居首位。這類案件不僅數量大,占比高,而且其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蘇澤林指出,“特別是有關劇本抄襲,劇與劇之間抄襲的認定,以及獨創性、唯一性、表達等問題的認定,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案件的審理難度,更給法官增添了巨大的工作量,耗費了法官大量的工作時間。”

     

    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廳法官,首批鑒定委員會專家之一張冰也表示,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共同構成了知識產權的三大支柱。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比較難,其中形式最為多樣化和復雜的就是著作權。不同于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糾紛,有較為客觀的技術性事實依據和判定方法,著作權的相關鑒定可能受主觀因素影響,且每個人的認知理解存在差異,客觀標準難以掌握。

     

    時間問題也成為影視劇維權訴訟的一大難題。對此網文作者大風刮過在微博中曾表達隱憂,“現在,打一場版權官司,要花費很長時間和很多精力,足夠寫出很多的文。尤其是影視侵權,官司剛開頭,劇已經播完了。一場官司甚至反而會為影視作品帶來熱度,讓人覺得‘咦,這個東西有爭議耶,我想看看是什么樣的。’不僅收視率、點擊率上升,還能被譴責它的人送上熱門頭條,可以說百利而無一害。就算最終輸掉官司,也是很久以后的事,圍觀者早已淡忘,付出的賠償對于抄襲方來說也不值一提。所以有些作品甚至故意抄襲,期待被罵,期待原作打官司幫它炒熱度。”

     

    版權糾紛如何預防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被指抄襲《桃花債》,《庶女有毒》被指抄襲209部小說,對此一些影視公司喊冤,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拿到的IP涉嫌抄襲。胡巖表示,“影視投資方知悉與否并不是判斷其是否侵權的主要因素,只要影視作品構成對在先的其他作品的侵權,那么無論影視作品的投資方(一般也是影視作品的權利方)是否曾經得到過授權(小說的影視改編權也好,編劇授權也好),對被侵權一方來講就要承擔相應責任。因為你獲得的影視改編權本身就是有問題的,編劇的作品本身就是有問題的,冤不冤是投資方和影視改編權的轉讓方或者和劇本的權利方之間的責任追究問題。”

     

    有效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是避免日后糾紛的最好方式。杜紅軍認為要預防版權糾紛需要做到以下三點,“首先,核查作品的權利歸屬,比如在采購版權時,要求對方出具授權書或者原創聲明,一旦發生版權糾紛,出售版權的一方要承擔全部責任。其次,在項目創作過程中,與所有創作參與者簽署合同,確保是個人獨立創作。最后就是關注輿論信息,都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很多侵權行為都是讀者、觀眾、網友發現的。”

     

    胡巖認為,預防版權糾紛的核心是做好知識產權方面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是法律行業的術語,通俗地說在就是從各方面了解交易標的的具體情況。影視項目開發之前的“盡職調查”實際上就是投資方對擬投資的項目所涉及的作品權屬的全面梳理,包括對涉及法律文件(包括合同或各種權利聲明、授權書等等)的審查,“如果是一個特別熱門的‘ IP’,審查自然也格外地小心”,胡巖說,“以網文舉例,從網文作者手中購買改編權時,最好要盡可能熟悉同類型IP,在改編前,要進行仔細的排查與核對,是否存在對現有作品的侵權可能。”

     

    這一點有了基本保障后,要看你所交易的對方是否是正確的交易對象。“需要審查網文和網站之間的合同簽署問題,網文作者如果本身較有名氣,要調查是否已經簽了經紀公司,作品的權利屬于網站、經紀公司還是個人。做法律“盡職調查”時,提供作品版權合同,如果涉及網站則需要提供跟網站之間的合同,如果文學網站曾經存在并購,還需確認版權是否涵蓋在并購的資產清單中。如果版權在編劇個人工作室里,那需要看工作室是否為作者個人的工作室,如果作者屬于大型編劇公司,要排除是否有其他合作作者的參與。”胡巖表示,“實踐中,也要有這樣的思想準備,真相往往是一點點披露的,經常是根據這份聲明,發現可能還存在那一份合同,通過那一份合同,又發現存在另一個授權,等等。因此,“盡職調查”的過程也是逐步完成的,出售或者轉讓權利的一方提供的信息越完整精確,盡職調查的方向也就越明確,越便于發現風險,規避風險。

     

    “影視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的界定

     

    很多影視公司及作者認為當前法律對于影視作品是否構成侵權雖有法可依,但在界定時比較模糊,“問題的難點在于對法律規則的運用。‘創作’是主觀的,是思想,用法律來規定思想是很難的,”杜紅軍說。

     

    提起去年為《羋月傳》著作權糾紛鑒定劇本的經歷,余飛仍心有余悸。“要通過設計模型,對總計81集、約200萬字的劇本一字一句比對,一點一點提煉情節,既要能區分異同,還要說出道理,這中間形成的完整比對表格約1000多行,相當于總結比對了兩稿劇本中的兩千多個情節點。這是一件非常耗費時間、精力、情緒和經濟成本的事。”

     

    作為《羋月傳》訴訟專家證人的余飛還要經受身體和精神的雙重壓力,此間曾遭到蔣勝男質疑與導演鄭曉龍有利益關系。“劇本比對可以說是吃力不討好。”被“黑”了的余飛很無奈,他表示整個過程都是義務參與。余飛是業界有名的“劇本比對專業戶”,先后對了不下五六部影視著作,包括最近一次對網劇《熱血長安》第四集抄襲小說《張公案》的劇本對比。

     

    胡巖告訴《綜藝報》,著作權法最基本的原則是保護作品的表達,而非思想。“想法大家都可以有,但只有你把它說出來,然后你的表達符合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才有可能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對于哪些屬于表達范疇,哪些屬于思想范疇,胡巖表示,2014年-2015年的《宮鎖連城》案(瓊瑤訴電視劇《宮鎖連城》的投資方以及編劇于正)對此有一段比較經典的闡述,這個案件也是司法實踐在人物關系、情節是否構成表達這個問題上的一個具有標桿意義的案例。“在這個案件的一審判決書中,曾經專門闡述過判斷這二者界限的方法論,即抽象概括法,它把文學作品的內容比成了一個金字塔,金字塔底端是最具體的表達,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表達,金字塔的頂端,是概括的、抽象的思想,法律不保護頂端的東西。在你要求自己的作品得到保護的時候,就要看你作品的內容到底是在金字塔的哪個位置,越接近頂端,就越不可能受到保護。”以人物關系舉例說明,若僅僅是抄襲兄弟關系、父子關系、情侶關系,是沒辦法受到保護的。但如果把人物關系具體化,父親是王爺,兒子是貝勒,但兩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換來的貝勒,弟弟是側福晉的兒子,情侶雙方偷換孩子導致身份顛倒的兩個特定人物,這樣的表達方式和具體人物關系,就處于金字塔的更加底層的位置,更容易被認為是表達。結合這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宮鎖連城》所使用的《梅花烙》的各種復雜的人物關系、細致的情節設計,已經具體到了表達的層面,產生了特有的欣賞體驗,最終法院認為這構成了侵權。”

     

    當被問及《錦繡未央》是否也會因此被判侵權時,胡巖表示,“關鍵還是要看《錦繡未央》的具體侵權情況。情節侵權方面,當然是遵守保護表達而非保護思想這個法律基本原則,但我國不是一個判例法國家,不可能因為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曾經這樣判決瓊瑤訴于正案,《錦繡未央》就一定會有如此判決。另外,具體語言文字的抄襲方面,從公開信息來看,有十一位作者針對同一部作品提出了侵權訴訟,每位作者主張其作品被侵權的部分占《錦繡未央》的比重是否足以讓法院認定構成對單部作品的侵權,這個不好說。總之現在下結論還為時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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