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クラブキャッツァイ)
著作權間接侵害,是指為直接利用著作權行為提供場所、工具、服務、系統的行為人(以下簡稱為場所等提供者)對著作權構成的侵害。著作權間接侵害由于涉及著作權人、產業界、公眾三者的利益,因此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一直是日本著作權法領域中一個爭論異常激烈的問題。
該案原告是日本音樂著作權管理協會,被告是卡拉OK經營者貓眼俱樂部,簡要案情如下:被告在店內設置卡拉OK裝置,在沒有經過原告許可的情況下,為來店顧客提供由該團體所管理歌曲的卡拉OK伴奏磁帶,供來店顧客在其他來店顧客面前演唱。在此過程中,被告準備了卡拉OK磁帶和選歌單,被告營業員具體操作了卡拉OK裝置,并且有時還和客人一起演唱。原告以被告行為侵害其管理歌曲的演奏權為由,起訴到福岡地方裁判所,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為,并賠償損失。一審判決(1982年8月31日)以演奏行為主體屬于卡拉OK店、并且屬于在公眾面前演奏為由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不服,上訴到福岡高等裁判所。福岡高等裁判所以同樣理由維持了原判決結論(1984年7月5日)。被告仍然不服,上告到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裁判所仍然支持了二審判決。其理由是:顧客、陪歌服務員的演唱以相當于公眾的其他顧客直接聽到為目的。即便只是在顧客自己演唱的情況下,也并非和經營者毫無關系,顧客的演唱是在店內服務員的勸誘下,在其所準備的卡拉OK曲目范圍內選擇曲目,通過服務員對卡拉OK裝置進行操作,在經營者的管理之下進行的。另一方面,經營者將顧客的演唱作為營業的一種手段,以此釀造出一種氛圍,招徠喜歡此種氛圍的顧客光顧,從而提高了營業利益。因此,顧客的歌唱行為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應當作為卡拉OK經營者的歌唱行為。
該案原告是日本音樂著作權管理協會,被告是卡拉OK經營者貓眼俱樂部,簡要案情如下:被告在店內設置卡拉OK裝置,在沒有經過原告許可的情況下,為來店顧客提供由該團體所管理歌曲的卡拉OK伴奏磁帶,供來店顧客在其他來店顧客面前演唱。在此過程中,被告準備了卡拉OK磁帶和選歌單,被告營業員具體操作了卡拉OK裝置,并且有時還和客人一起演唱。原告以被告行為侵害其管理歌曲的演奏權為由,起訴到福岡地方裁判所,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為,并賠償損失。一審判決(1982年8月31日)以演奏行為主體屬于卡拉OK店、并且屬于在公眾面前演奏為由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不服,上訴到福岡高等裁判所。福岡高等裁判所以同樣理由維持了原判決結論(1984年7月5日)。被告仍然不服,上告到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裁判所仍然支持了二審判決。其理由是:顧客、陪歌服務員的演唱以相當于公眾的其他顧客直接聽到為目的。即便只是在顧客自己演唱的情況下,也并非和經營者毫無關系,顧客的演唱是在店內服務員的勸誘下,在其所準備的卡拉OK曲目范圍內選擇曲目,通過服務員對卡拉OK裝置進行操作,在經營者的管理之下進行的。另一方面,經營者將顧客的演唱作為營業的一種手段,以此釀造出一種氛圍,招徠喜歡此種氛圍的顧客光顧,從而提高了營業利益。因此,顧客的歌唱行為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應當作為卡拉OK經營者的歌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