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劇本的創作是在文學的基礎上進行的,但其也形成了自己的表現形式和獨特的觀賞趣味。電視劇的劇本創作,有其不同于文學的而為自己所特有的藝術創作規律和技巧。但是現在很多電視劇并不是編劇的原創,而是來源于對已經出版或發行的小說、文章或者是某部電影的改編(隨意改編,有可能會侵犯劇中主人公原人物的名譽權)。這就是劇本侵權發生的導火索。
案例一:本山傳媒《關東大先生》涉嫌抄襲一案。2010年初,孫立民等人起訴編劇杜遠、“本山傳媒”等9被告所播電視劇《關東大先生》剽竊其劇本《白雪•紅血》,要求侵權方公開道歉,并索賠100萬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過7個多月的審理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孫立民等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關》與《白》兩劇雖在社會背景、故事情節主線、最重要情節設置、主要人物設置、劇情分集對比、人物對白等多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但因深化、細化、個性化程度不足,兩劇也存在較多不同之處。兩劇基于類似題材展開創作,不同作者的創作成果在一些基本情節設置上出現相似的情況司空見慣。因此,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構成剽竊。
孫立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理由主要是:其一,一審法院已查明兩劇存在多達幾十處相同或相似,這恰恰證明被上訴人剽竊了上訴人的作品。如果被上訴人從未接觸過上訴人的作品,又怎可能出現兩劇在十二條故事主副線、故事細節、主人公姓名等多達數十處的相同或相似?
其二,對一審判決將雙方如此多的相同或相似歸結為“有限表達”,不予認可。
《關東大先生》并非全部逐字逐句地抄襲《白雪•紅血》,而是抄襲其情節、角色、戲劇沖突、場景、人物對白等基本要素或結構,屬于典型的“高級剽竊”。如果認為“逐字逐句的剽竊才構成著作權侵權”,有違著作權法的精神和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對“剽竊”的明確認定。
本案中,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抄襲?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他人不得以剽竊或以其他行為侵犯作者的著作權。
從文學角度說,故事結構、人物形象、人物關系和情感傾向這四個方面都是小說的基本要素,是一部作品區別于另外一部作品的關鍵。如果抄襲了這四項內容,那么小說的獨創性也就無從談起。
從法律的角度說,著作權所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形式,作品的思想內容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認定抄襲的侵權作品有兩個方面,首先,作品的表達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實質性相似之處;其次,相同或實質性相似達到一定程度,可能影響權利人財產利益的實現。
實際上根據相關的法律精神,抄襲分為兩種,一種是低級抄襲,即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另一種則是更復雜的情況,就是將他人作品改頭換面后竊為己有。對于它的認定,不能像對待低級抄襲上僅從文字的多少及比例進行認定,這樣不現實也不可能,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才行,必要時要通過專家鑒定方可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