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受到侵害的情形極易受到作品傳輸技術發展的影響。例如,隨著近年來,短視頻和選秀型綜藝節目的興起與受捧,音樂版權侵權風險又添一層。這兩類領域存在大量音樂版權侵權現象,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音樂版權法律規制自身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無法適應新技術和娛樂生活發展的社會現狀。除此之外,我國公共營利場所的公播音樂也萌生新的傳輸模式。因此,本文將從短視頻平臺、選秀型綜藝節目和經營性公共場所中的音樂使用來談談我國音樂版權法律規制的完善。
一、短視頻平臺的音樂版權維權瓶頸
隨著近年來短視頻平臺的興起與快速發展,網友或職業博主未經權利人允許,在短視頻中將享有版權的音樂作品翻唱、改編或作為背景音樂進行使用的情形實在太多,音樂獲得途徑的便利和平臺的忽視,使得絕大多數人并未認識到這種使用實際上構成了對音樂版權的侵犯。
目前,短視頻平臺的維權瓶頸在于適用我國避風港原則時,網絡服務提供商,如抖音平臺方,在收到潛在權利人的侵權通知以后,對是否刪除侵權視頻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而短視頻平臺與平臺用戶的關系實際上具有利益共同體的性質,更多精彩的短視頻能夠為平臺帶來流量,短視頻用戶制作的短視頻獲得一定點擊量和閱讀量之后,平臺還會按比例分成。因此,對短視頻平臺委以監督、協助停止侵權行為的責任,實際上與短視頻平臺的逐利目的相違背。
例如,在原創作者起訴后,短視頻平臺上馮提莫唱的以《我要你》為背景音樂的視頻并未下架。抖音上阿悠悠發布的《一曲相思》翻唱視頻在被原唱在網絡上公開問責后,仍在抖音存在并被大量轉發。版權人維權之路,因為視頻平臺怠于履行監管責任或直接不作為,而存在較大的阻礙。
二、應對策略:視頻平臺共同侵權制度重塑
由于上述短視頻平臺逐利之原因,加之侵權檢測技術正在日新月異地發展,立法完善的趨勢應是加重視頻平臺注意義務和侵權責任,而非為視頻平臺免責提供更多的空間。
網絡服務提供者(ISP)是連接侵權人和權利人的橋梁,同時對于侵權內容具有直接控制力的,加重視頻平臺的注意義務,有助于及時止損。
第一,避風港原則直接為沒有接到通知的ISP提供免責,實際上,對于一些選擇對侵權內容明知卻視而不見的情況,ISP也可以選擇以避風港原則作為庇護。雖然我國實踐中法院也傾向于在視頻平臺即便適用避風港原則時,仍認為其有理由知道侵權的存在,但美國版權法卻更直接的以替代侵權責任對ISP科以類似于嚴格責任的侵權責任。所謂替代侵權責任,是指當被告有權利或有能力對直接侵權人進行監督,且有權利或有能力從侵權行為獲得直接經濟利益時,即使其不知道或者沒有直接參與侵權行為,也應當承擔替代侵權責任。關于“獲得直接經濟利益”要件的認定,美國法院確立了通過收費行為與侵權行為之間的關系來判斷是否符合獲得直接經濟利益要件的標準。就我國具體實踐而言,可以綜合短視頻平臺的具體商業模式等因素來考慮“獲得直接經濟利益”。例如,考慮是否將平臺主播所獲得的打賞直接由平臺抽成,平臺為獲得一定閱讀量的視頻用戶分成這些情況均視為“獲得直接經濟利益”。
第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中,包含“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ISP)免責事由,但對于“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中的合理理由應作限縮解釋,以擴大ISP的注意義務。2018年,歐盟通過《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草案)》第二次修訂版,其中第14條要求互聯網平臺設置過濾器,提前審查上傳文件,否則將為網絡用戶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此種立法明顯加重了對ISP的義務要求,給出了具體的“應當知道”的途徑,我國可以考慮落實可能性。
第三,根據最新通過的最新通過的《民法典》第1195條,ISP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此項規定直接賦予了ISP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和抗辯依據。由此,應當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的標準、何為必要措施進行細化解釋,以限制ISP的自由裁量空間,避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必要措施”作為擋箭牌以庇護侵權內容。
一、選秀型綜藝節目的音樂版權維權瓶頸
目前在選秀型綜藝節目中,除卻節目方缺乏版權意識或對音樂版權問題消極應對之外,處理音樂版權問題的困難也成為選秀綜藝節目侵權現象頻發的重大阻礙。
第一,同一首歌曲權利人極為復雜,其包含詞作家、曲作家以及其他若干作者,上述作者可能又由不同的公司進行版權代理。
第二,選秀型綜藝節目,尤其是歌唱類選秀節目,涉及歌曲數量龐大,要一一同版權方溝通并獲得其最終授權需要較長的周期。雖然業內人士表示,最理想的狀態是提前半年拿到歌單,但一部綜藝的籌備現實卻是節目錄制半年前可能連嘉賓(選手)都無法確認,節目要涉及哪些歌曲自然是無從知曉。
第三,所有歌曲統一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并授權雖然能夠提高授權效率,但音著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我國唯一掌握詞曲作者著作權統一授權和維權的集體管理組織,許多歌曲的著作權人并未進行授權,使得眾多歌曲并沒有納入音著協的保護范圍。
第四,隨著歌曲類選秀節目逐年受到追捧,音樂版權費用也水漲船高,這類節目同時陷入版權價格困境。
上述難題勢必造成權利人與節目組雙失的局面,只有完善授權流程,提高授權效率,才能促進音樂版權保護在選秀型綜藝節目中的良性發展。
二、應對策略:減少授權阻力
首先,目前由音著協作為唯一集體管理組織的情形亟需調整。其一,音著協作為政府驅動立法的官方組織,并非產業主體,其在如何提高作品傳播效率,如何主動維權、提高創作者收益方面缺乏與權利人相同的經濟誘因。其二,在版稅收取方面,由于音著協的壟斷地位,難以在充分與使用者和權利人溝通的前提下,根據市場變化對版稅標準作出有利于利益主體的定價,這也反向導致許多音樂人并不愿意將自己的作品委托音著協管理。因此,我國可以開放許可非官方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準入,同時擴大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范圍,數個集體管理組織并存能夠為音樂人選擇版權管理委托機構提供更多選項。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也能使缺乏效率的集體管理組織從市場中淘汰。一般而言,市場中能夠存在高效的集體管理組織,權利人自然愿意省去逐一協商的時間成本將作品交由集體管理組織統一管理。如此以來,需要獲得授權的節目組也無需負擔與權利人逐一溝通的成本和亂象叢生的高額版稅報價。
其次,以美國2018年10月11日通過的《音樂現代化法案》為借鑒,可以考慮構建全面統一的音樂數據庫,該數據庫包含了音樂作品名稱、版權共有人之間的合同信息、國際標準音像制品編碼(ISRC)、國際標準音樂作品編碼(ISWC)等法律規定的數據和信息。該數據庫透明公開,方便音樂使用者查詢。但由于《音樂現代化法案》并無強制音樂作品創作人或音樂出版商提交作品信息的規定,數據庫是否能夠全面提供所有音樂數據,是存疑的。
因此,我們如果要搭建這樣的音樂數據庫,應當配套以音樂作品版權強制登記責任,對于未登記的音樂作品,可以視為權利人對作品財產權的放棄,以較為強硬的手段倒逼版權市場的規范,增加版權保護力度。
一、營利性公共場所的音樂版權維權瓶頸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1項規定的廣播權指的是“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而這一權利也為著作權人所享有。因此,未經許可在營利性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主要屬于侵犯廣播權的行為。但隨著互聯網、廣播網和通訊網三網融合的推進,現在可能存在同時在互聯網、廣播網和通訊網上使用音樂的情況。此時,音樂使用者不僅侵犯了創作者廣播權,同時還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應對策略:完善著作權法上的權利內容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廣播權的設計是以“有線/無線”為區分標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計則是以“交互式/非交互式”為區分標準。上述差異導致非交互式的有線“網絡廣播”被現有權利體系忽略。各種技術條件下的公開傳播行為實際上可以統一為一種權利內容,因此,建議將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合并為公開傳播權,避免人為切割網絡傳輸行為導致的版權權項冗雜,使公播音樂授權中,針對三網融合的現狀,權利人能夠一次性獲取基于作品廣播和信息網絡傳播,獲得與授權價值相應的報酬。
來源:艾美娛樂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