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九層妖塔》字體侵權案作出二審判決,該影片制作、發行、網絡傳播方等4被告公司因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電影中使用了書法家向佳紅創作的字體,被判共同賠償向佳紅經濟損失等14萬元。12月13日,向佳紅向南都記者表示,其于當日收到了委托律師發來的二審判決書,起訴并不完全是為了獲得經濟賠償,主要是得到尊重。“字體創作是一項漫長艱辛的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因此商業用途必須獲得授權。”
電影道具中的字體被指侵權
2015年,電影《九層妖塔》上映,該影片改編自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隨后,向佳紅發現電影《九層妖塔》中出現了自己創作的“向佳紅毛筆行書”字體,但該使用行為并未經過其授權。隨后向佳紅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版權使用費50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
據南都此前報道,向佳紅起訴時稱,電影《九層妖塔》中有七個字采用了其創作的字體,分別是鬼、族、史、華、夏、日、報。而《鬼族史》與《華夏日報》道具在影片中占有主導分量,是劇情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并未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向佳紅書法字體’,更未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字體用于商業營利和傳播。”向佳紅稱,其在此套字體的屬性中明確注明,該字體僅限于學習與交流使用,對個人用戶免費,但商業用途須需經其本人授權。2013年12月,向佳紅向廣東省版權局申請作品名稱為“向佳紅毛筆行書字體”的作品著作權登記。
一審中,被告方辯稱,涉案字體不是向佳紅創作的,其對此不享有著作權;涉案單字僅出現在電影道具中,目的僅為說明道具名稱,為漢字基本使用方法,在于傳遞其所承載的中文語言含義,而非主要展示其作為美術作品的藝術價值。此外,該使用方法使涉案單字具有了新的意義及功能,未影響其作為美術作品的正常使用,屬合理使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向佳紅主張權利的7個單字在斷筆方式、布局結構、筆畫粗細等方面均體現出了獨特的美感。呈現出了不同于傳統行書及其他常見字體的獨創性表達,融入了書寫者獨特的智力判斷和選擇,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美術作品。最后,被告被判共同賠償向佳紅14萬元。
一審判決后,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提起上訴,認為《九層妖塔》中對向佳紅主張權利的7個單字的使用未違背其創造意圖,其使用屬于對涉案做轉化性使用。同時,電影中對涉案作品使用僅作為道具的組成部分,在影片中短暫出現,如果署名會破壞電影畫面的完整性。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電影拍攝過程中對涉案7個單字的使用屬于復制行為,該行為未得到權利人的許可,即侵犯了著作權中的復制權,也不屬于合理使用。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惠州凱信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