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關鍵詞】利益平衡 合同嚴守 公平原則 影視改編權 演員聘用合同 影片宣發合同
2020年初,一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新冠肺炎”或“疫情”)席卷全國,對各行各業都造成了重大影響,影視行業也是不能幸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以及各省高院先后出臺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相關法律意見,將新冠肺炎認定為“不可抗力”情形或者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基本成為一種共識,我們在此不再贅述。我們僅根據影視行業的特殊性,就疫情對影視行業特定合同的影響進行分析,并探討相應的應對措施,以期拋磚引玉。
一、新冠肺炎對影視行業的影響概述
影視行業是一個完整的產業鏈,前后相繼,環環相扣。一部影視劇從籌備到最終呈現,主要包括如下環節,并涉及如下主要合同類型:
上述任何一個環節遲延,則后續各個環節將出現連鎖反應,一并受到影響,可謂是牽一發而動全身。其中開機拍攝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時間點。但是,疫情發生后,中國廣播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電視制片委員會、演員委員會于2020年1月31日聯合發布《關于新冠疫情期間停止影視劇拍攝工作的通知》(“停機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間,所有影視制片公司,影視劇組及影視演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暫停影視劇拍攝工作;如有影視公司、影視劇組在此期間因未暫停拍攝工作而引發疫情傳播,有關單位將承擔相關責任。拍攝復工時間則“應待國家防疫部門宣布疫情防控解除后恢復”。停機通知發出后,各影視基地和劇組也紛紛發出停拍公告。截至目前,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尚未發出拍攝復工通知。
停機通知對影視合同產生了一系列的直接和間接影響。例如,就原著改編權攝制權授權合同而言,疫情似乎并不會直接影響雙方權利義務,但是,由于原定的開機時間無法開機,有可能導致改編權攝制權的授權期限內無法完成攝制;又如,疫情緩解后國家政策和相關影視基地允許開機,但導演或某一重要演員因身處疫區或者需要隔離從而無法按時進組參加拍攝,導致其他可正常履職的演職人員的聘用合同無法按期履行或履行受到影響;再如,由于影視劇未能按時開機,后期制作、宣傳、發行和衍生開發等一系列合同的履行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如何認定新冠肺炎對影視合同的影響及如何確定受影響的范圍和期限將至關重要。
根據《上海高院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二)》(“《問答二》”),處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原則為:一是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二是堅持合同嚴守原則,鼓勵合同按約正常履行。三是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審慎處理合同解除問題。《問答二》進一步指出如果新冠肺炎疫情被認定為不可抗力,起止時間“根據具體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實現或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實際影響來確定。一般可根據合同履行地或當事人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級人民政府未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可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
我們認為堅持利益平衡、合同嚴守以及公平公正原則是處理新冠肺炎案件的關鍵。結合影視行業的幾類有代表性的合同,談談我們的看法。
二、影視劇改編權攝制權授權合同[1](“改編合同”)
1、改編合同授權期限是否順延的考慮因素
改編合同的授權期限通常是一個較長的期限,比如5年。而開機拍攝并非被許可方于該合同項下的義務,而是合同約定的條件。因此,停機通知并不會必然對改編合同的履行產生直接影響。我們認為,授權期限是否順延應當至少考慮如下因素:
(1) 改編合同的剩余期限
盡管停機通知對攝制進程產生了相應的影響,但隨著疫情的逐漸緩解,影視基地和劇組的復工勢在必行。比如,橫店影視城于2020年2月10日率先發出了分階段逐步開機的通知,于橫店影視城拍攝的劇組可以從2020年2月13日開始有條件復工。如果在劇組重新開機后,被許可方仍可以在原授權合同期限內完成攝制,則改編合同在受疫情影響的期限內不中止并不會造成不公平的后果。此種情形下,改編合同的授權期限并不必然順延。
(2) 被許可方在改編合同的授權期限內是否有攝制計劃
被許可方在獲得原著的影視劇改編權攝制權后,并不是每一部授權作品都會最終成功攝制成影視劇。如果一份改編合同的授權期限的最后幾個月內中出現疫情,但是被許可方在此期限內并無相關攝制安排,換言之,即使不發生疫情,被許可方也不會在授權期限內完成影視劇攝制或劇本改編/開機等相關指定動作,在此情形下,授權期限順延將對授權方產生不公平的后果。但是,如果在授權期限的最后幾個月內有攝制計劃(被許可方需要舉證其已有實質性的開機籌備),在疫情不發生的情形下,被許可方可以正常完成影視劇攝制,則基于公平原則,授權期限應當根據受影響的時間范圍進行延長。
(3) 影視劇籌備期合同對開機的影響
如果被許可方原定的開機時間在國家或地方政府或行業協會允許的復工時間之后,但由于籌備期的合同履行受到影響,導致原定的開機時間無法開機,從而導致授權期限內無法完成影視劇攝制的,我們認為,被許可方可以主張要求授權期限的順延。但是,對于籌備期合同未能履行也需要具體分析,即需要明確未能履行是因為合同相對方違約還是疫情所致。以置景合同為例,如果由于疫情,影視基地關閉導致置景無法完成,從而導致原定的開機時間無法開機,則可認定為疫情影響;但如果是編劇未能完成劇本改編(非罹患新冠肺炎或被隔離并斷網等極端情況),則可能被認為是編劇違約而非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改編合同的授權期限如何順延
在改編合同受新冠肺炎影響的情況下,授權期限如何延長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根據《問答二》,不可抗力的起止時間根據合同履行地或當事人住所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該時間段可以被狹義的理解為疫情持續導致相關部門禁止拍攝的期限。但是實踐中,被許可方受到影響的期限往往并不僅止于此,如果進行狹義解釋可能對被許可方造成不公平的結果。但是,改編合同的授權期限也不能不合理的延長,我們認為,可以基于公平原則考慮如下因素:
(1) 疫情導致相關部門禁止拍攝的持續時間;
(2) 劇組重組的合理準備時間,包括導演等主創人員及演員的檔期調整和安排;在相關主創人員或演員無法于合理期限內安排檔期的情形下更換相關人員的合理時間;
(3) 影視劇籌備期未完成工作的合理順延,包括因疫情影響導致置景或其他前期籌備工作未能按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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