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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影視法律網:4個版權小知識,降低演出商業風險

    導讀:

    搞演出,音樂必不可少,但是經過版權方授權了嗎?

    今天為大家講述關于版權的4個小知識,降低演出的商業風險。

     

    近期,在一檔音樂打榜節目中,嘉賓演唱了吳亦凡改編版的《刀劍如夢》,節目播出時,卻未在編曲一欄為吳亦凡署名。

     

    據騰訊娛樂報道這首改編版的《刀劍如夢》在《跨界歌王》《2017快樂男聲》及第11屆中國金鷹電視藝術節中都有使用,但最終播出的歌曲信息里均未給吳亦凡署名。

     

    有人覺得這樣嚴重缺乏對創作者的基本尊重,也有人覺的多檔節目使用吳亦凡改編版《刀劍如夢》是對創作者的認可,并且這是一首翻唱改編作品,注明原作品的信息就可以了。但真的是大家說的這樣嘛?

     

    其實看到這條消息,不由會讓人想到之前迪瑪希在《歌手》翻唱《歌劇2》后收到律師函,以及之前旭日陽剛公開演唱汪峰的《春天里》網友討論算不算侵權的問題。

     

    這些問題歸根到底都是音樂版權的事情。

     

    一、什么是版權?

     

    提起版權,大家似乎總會聯想到律師、法院、官司,似乎版權離我們很遠,但其實并非如此。一首歌只要被創作出來就會隨之產生版權。版權也不僅僅是署名那么簡單,那么什么才是版權?

     

    此處省去10000字廢話后直抒胸臆。簡單說版權就是為保護創造,保護創作者權利的需要設立的。版權主要涉及的權益涵蓋2個:人身權和財產權

     

     

    在了解一首歌的版權之前我們極有必要先了解著作權、表演權及表演者權3個權益究竟是什么! 

     

    二、一首歌會包括哪些權益

     

    簡單的說,歌曲版權主要包括錄音版權和詞曲版權。一首歌首先經過詞曲作者創作后產生第一層權利(詞曲版權)。隨后歌曲經過唱片公司錄音制作后錄音制作作者享有音制品制作者權。

     

    因唱片公司也投入了一定獨創性勞動(制作、編曲、混音等等)其也享有其他權利。不過音制品制作者權及唱片公司的其他相關權益均屬于從詞曲作者著作權上長出來的子權利。(由于整體比較復雜這里就只為大家簡單分享一首歌涉及的詞曲版權)。

     

    看完這些可能稍會一頭霧水,那小幕先來舉一個例子

     

    1、首先,音樂作品不管帶詞或不帶詞都存在著作權。就拿一首歌來說,這首歌曲一經創作出來就已享有了著作權。其詞曲創作者就是這首歌曲的著作權人。

     

    著作權人享有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此外,著作權人也具有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財產權權利。

     

    注:著作權可以轉讓。一般情況下若一首歌賣給了某個公司,這首歌著作權的財產權就轉給了這個公司,公司則享有相關的權利。原詞曲人就只享有署名權和可能的分成。

     

    2、與此同時,著作權人(詞曲作者或購買公司)也同時擁有表演權。即著作權人擁有公開表演作品,或者授權他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方式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

     

    也就是說詞曲作者創作的歌曲若沒有賣給他人,那這首歌除了自己可以有權表演之外,也有賦予其他人公開表演的權利。

     

    若詞曲作者創作的歌曲賣給了他人,詞曲創作人依然可以公開表演作品,但是否可以授權他人公開表演需要依據賣歌時雙方簽署的協議規定。這時他人商演使用或改編這首歌就需要征求轉讓后的版權管理方。例如曹軒賓寫了《可惜不是你》他將這首歌賣給了他人,但他依然可以公開表演這首歌,但若他人商演要使用或改編這首歌就需要征求實際轉讓后的版權管理方。

     

    3、若創作出的這首歌曲被自己或另一個人演唱,演唱的人則會擁有表演者權。與前邊詞曲創作者擁有的表演權不同,它是與著作權的作品鄰接在一起的權利。表演者權是因表演了別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之后產生的鄰接權,其優先級次于著作權。

     

     

    三、翻唱時會涉及的權利

     

    1、直接翻唱

     

    作為音樂人對歌曲翻唱及改編是常會有的事,那么我們也應該了解在演繹他人作品時和著作權相關的小姿勢。

     

    ①詞曲創作和原唱是同一個人時:

     

    我們已經知道,音樂作品一經創作出來其著作權人就享有著作權及表演權。沒有經過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的翻唱,除一些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非贏利的演出之外其他的現場表演及唱片光盤錄制等方式的表演一般情況下都的確是侵權行為。

     

    例如汪峰創作了《春天里》,他就是這個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他也同時享有表演權,不光自己有權表演這個音樂作品,他還有許可他人表演的權利。旭日陽剛在宿舍里唱《春天里》不算侵權,但參加商演唱《春天里》又未征求汪峰的同意就算是侵權。

     

    但如果他們得到了汪峰的許可,那他們就會擁有這首歌的表演者權,他們的表演也會受到表演者權保護。但這個表演者權是汪峰著作權的鄰接權,所以其保護程度要比著作權低。也就是說旭日陽剛再怎么翻唱《春天里》也不能獲得他所演唱的《春天里》這個版本的歌曲著作權。

     

    ②詞曲創作和原唱不是同一個人是時:

     

    詞曲創作者和原唱表演者不是同一個人時,詞曲創作者仍具有著作權及表演權。原唱表演者因表演了作品而具有表演者權。由于表演者為傳播也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所以《著作權法》也賦予了表演者特定的權利。因此,使用他人表演作品時,詞曲創作和原唱不是同一個人時一方面要獲得表演者的許可,另一方面也要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被公司收買的歌曲同上)

     

    2、對原作進行改編及表演他人改編的作品

     

    ①對原作品進行改編演繹:

     

    其實在各類音樂競演節目中,我們常會看見很多選手演唱的音樂作品都是經過重新改編的。那么,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又會是誰?對于歌曲改編都會涉及到哪些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若對原作進行創造性修改進行商演,則需要取得改編權的授權。

     

    也就是說,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歸改編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行使著作權的時候會受到原作品著作權的制約。同時《著作權法》明確規定演繹作品要為原作作品的作者署名。也就是說吳亦凡改編了周華健的《刀劍如夢》,在取得改編權之后,改編版的《刀劍如夢》里也應該注明作曲:周華健、作詞:詹德茂、周華健。若改編后的作品是用在商業盈利的,則需要征求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費用。

     

    ②表演他人改編后的作品:

     

    對于使用多次創作的演繹作品是否要為之前的每個原作品作者都署名?

     

    其實,答案是肯定的,道理大致相同。有些作品相對于前面的原作品來說屬于演繹作品,但是相對于后面的演繹作品來說就屬于原作作品。無論經過幾次演繹,后面的演繹作品可能不是根據最初的原作品創作的,但不可能完全脫離最初的原作。所以,雖然隔著一層或者兩層,但在使用后面的演繹作品時依然應該為涉及到的著作權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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