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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影視法律網:園外傷害之商演違法,凍病孩子更不該

      案例:
      某企業為慶祝開業十周年,邀請某幼園的小朋友為客人們進行室外表演,活動結束后,部分幼兒感冒發燒。經調查,是由于天氣驟變、加上演出服太單薄,導致幼兒著涼。幼兒黃橋的家長認為,幼兒園不應組織幼兒參加類似的商業活動,這不利于幼兒的健康成長,應追究幼兒園和某企業的法律責任。家長的說法對嗎?幼兒園在組織幼兒參加社會活動時,應如何保障幼兒的權利?

      【評析】
      本案是一起組織幼兒參加社會活動所引起的權利保障方面的糾紛。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這說明幼兒園組織孩子參加一些社會活動本身并沒有錯,但前提是有利于幼兒的健康成長,同時要注意保障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幼兒園在決定參加表演時,應提醒或要求企業,為幼兒的演出提供安全健康的環境。
      園長可以向企業明確提出,必須在保證幼兒安全的情況下,才可參加,同時必須注意,如果幼兒園是為了營利而組織幼兒參加商業性的演出活動,則是法律禁止的,因為《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幼兒園“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如果幼兒園組織的演出活動是屬于正常的教育教學計劃之中的內容,是為了讓幼兒多參加社會活動,促進幼兒的健康成長,則是法律許可的,但在活動中要注意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切實保障幼兒安全。作為企業,本身也有義務和責任為幼兒的成長提供良好的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社會對未成年人權利保障責任有:
      (1)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2)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3)不得于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4)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5)為未成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
      (7)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8)加強對保教人員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9)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建議】
      (1)幼兒園在組織幼兒參加社會活動時要考慮到幼兒身體的承受能力,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
      (2)教師應加強保育和護理意識,加強對幼兒的護理與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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