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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影視法律網:藝人全約經紀合同審核要點


    摘要:藝人全約涵蓋了藝人經紀的各項活動,能較為全面地反映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影視公司或經紀公司(以下統稱經紀公司)在與藝人簽署經紀合同時,如果忽視了合同中的重要細節,可能導致經紀公司因藝人原因而遭受重大損失或向第三方承擔違約責任。而剛出道的藝人在簽署經紀合同時,若忽視了在經紀合同中明確自身的合法權益,那么在與經紀公司發生爭議時,可能會變得比較被動。本文首先將闡述藝人全約的概念,其次將明確藝人全約的主要條款,最后將對藝人全約中的主要條款進行詳細解讀。

     

    關鍵詞:藝人全約 經紀公司 藝人 主要條款 條款解讀

     

    1

      藝人全約的概念  

     

    藝人全約涵蓋了藝人經紀的各項活動,經紀公司為藝人代理的經紀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出演電影(含網絡大電影)、電視劇(含網劇)、綜藝節目、唱片制作和發行、演唱會、各類公演、商演、代言、商業宣傳、贊助、網絡活動(直播、短視頻、微博等)、出版物、公益活動、商標設計注冊、藝人品牌運營,涉及藝人個人形象、肖像權、名譽權、著作權等,涵蓋藝人經紀事務的各方各面。藝人全約相較于其他經紀合約,能更為全面、明確且清晰地體現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本文僅就藝人全約展開論述。

     

     

    2

     藝人全約的主要條款 

     

    一份完整的藝人全約主要由以下幾個條款組成:

    (一)經紀的范圍及內容;

    (二)合同期限;

    (三)經紀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四)藝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收益分配;

    (六)雙方的承諾與保證;

    (七)合同的解除;

    (八)違約條款;

    (九)知識產權;

    (十)其他通用條款。

     

    不同的經紀公司或者藝人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對上述主要條款進行增減,但在多數情況下,藝人全約會包含上述主要條款。以下,筆者將對上述這些主要條款進行較為詳細的解讀。

     

    3

      經紀的范圍、內容及權限  

     

    本條主要約定經紀公司為藝人提供的經紀服務,經紀公司的經紀范圍及內容、權限等。

     

    (一)經紀范圍及內容

    一般而言,在藝人全約中,經紀公司的經紀范圍及內容可以包括電影、電視劇、綜藝、主持、代言、音樂、出版物、短視頻、現場演出等各個方面。

     

    (二)經紀的權限

    經紀公司為藝人提供代理經紀的權限可以包括策劃、包裝、培訓、規劃、安排、實施、宣傳、公共關系事務、對外合作、獲取收益、代理法律事務、行政顧問等。雙方應當注意約定,經紀公司是否擁有以自己的名義代表藝人與第三方洽談和簽署相關演藝合同的權利。

     

    4

      合同期限  

     

    經紀公司和藝人將在本條中約定雙方履約的期限。經紀公司為藝人簽署的演藝合同可能會超過藝人全約的合同期限,因此經紀公司應當注意對藝人作出相應的約束,例如約定藝人全約自動續約至相關演藝合同履行完畢之日等。

     

    5

      經紀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經紀公司的主要權利

    1.經紀權。經紀公司最主要的權利是其經紀權,即根據藝人全約中經紀范圍及內容條款的約定,經紀公司有權代理藝人的各項經紀事務,包括但不限于各項演藝活動的策劃、包裝、培訓、規劃、安排、實施、對外合作、獲取收益、糾紛處理、行政顧問等。

     

    2.監督和管理權。經紀公司有權對藝人進行監督和管理,有權要求藝人參與各項培訓,了解藝人心理、生理變化、目前現狀、社會關系等信息,對藝人進行整體形象策劃等。

     

    3.其他權利。

     

    (二)經紀公司的主要義務

    該條主要用于約定經紀公司應為藝人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工作。經紀公司在對外簽署與藝人相關的演藝合同時,可能需要通知藝人并與藝人協商,甚至獲得藝人的同意。雙方還可以在本條中約定經紀公司為藝人提供的各項培訓、包裝、策劃等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經紀公司應當維護藝人的良好形象,經紀公司代理藝人簽訂的各項合同或協議不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亦不得要求藝人進行任何有違社會道德、暴力、色情淫穢、有損藝人公眾形象及引起公眾負面評價的演藝活動。

     

    6

      藝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藝人的主要權利

    藝人的權利往往與經紀公司的義務相對應。藝人對經紀公司為其安排的演藝活動享有知情權、建議權甚至決定權等相關權利。藝人有權拒絕參加違反法律法規,違反社會道德、暴力、色情淫穢、有損藝人公眾形象及引起公眾負面評價等的活動。

     

    (二)藝人的主要義務

    藝人應當良好地履行經紀公司為其所作的演藝活動安排,參加各項培訓并通過考核。鑒于藝人形象對藝人的演藝事業影響極大,經紀公司通常會要求藝人維護自身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包括但不限于涉毒、涉賭、涉黃、酒駕、醉駕、臺獨、港獨、反中、出軌以及其他破壞公序良俗及違反法律等的行為、言論或事件。

     

    7

      收益分配  

     

    就經紀公司根據藝人全約的約定,為藝人提供的各項合作和活動而產生的收益,由雙方按一定比例進行分配。在整個合同期內,雙方可以約定一個固定的分配比例;也可以根據合同期內的各個階段,調整雙方的分配比例。為保證藝人的基本生活,還可以約定經紀公司每月支付給藝人一定的費用。

     

    在某藝人“偷稅門”事件發生后,各方對稅務的處理都變得格外謹慎。經紀公司和藝人還需注意明確雙方的稅費承擔責任。

     

    8

      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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