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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影視法律網:演員張國立深陷對賭協議的“深坑”!

    雖然已逾耳順之年,但是近年來張老師依舊活躍在熒幕上,鐵三角之一的王剛老師接受采訪時也會吐槽張國立老師工作太忙,都沒時間陪他玩耍:

    至于原因呢,在接受某次采訪時,張老師解釋說:

     

     

    這一切的源頭需要追溯到2013年9月份,當時娛樂圈龍頭老大華誼兄弟發布的一份公告。主要內容為:上市公司華誼兄弟的全資子公司浙江華誼擬用2.52億元收購南京弘立星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為“弘立星恒”)和南京嘉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木文化”)合計持有的浙江常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常升”)70%的股權,收購完成后,浙江華誼持有浙江常升70%的股權,浙江常升變為華誼兄弟的控股孫公司。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網站查詢,浙江常升的股東只有兩位,弘立星恒持有90%的股權,嘉木文化持有10%。其中弘立星恒為張國立先生100%持股的公司。本次作價依據為:

     

     

    即2013年浙江常升預估凈利潤3000萬元,按照12倍的市盈率計算,浙江常升估值3.6億元,70%的股權對應2.52億元。

     

    當時擬定的支付條件如下:

     

     

    最原始的交易模式為:浙江華誼受讓弘立星恒持有的浙江常升60%股權對應的股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2.16億元;浙江華誼受讓嘉木文化持有的浙江常升10%股權對應的股權轉讓價款為人民幣3600萬元。其中針對弘立星恒的2.16億元,現金支付6400萬元,剩余的1.52億元直接換購華誼兄弟實際控制人王忠軍和王忠磊持有的上市公司華誼兄弟的股票。

     

     

    但是方案一經公布,便引起了眾多關于實際控制人減持的討論,交易方案相當于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拿錢給了張國立先生,張國立先生轉身買了實際控制人王氏兄弟手上的股票,這樣兜了一圈相當于大股東成功套現了1.52億元的股票。后來2013年9月10日,華誼兄弟再次發布公告,調整了支付模式,弘立星恒不再購買王氏兄弟的股票,而是直接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同時,協議中還有這樣一段話:

     

     

    這段話也就是張國立先生所說的“對賭協議”的由來。2013年12月9日,華誼兄弟公告本次交易方弘立星恒已將1.52億元的股權轉讓款全部購買了華誼兄弟的股票,至此,華誼兄弟在未來5年內徹底綁定了張國立先生的作品。也就是說如果未來5年內,浙江常升哪一年的利潤不及協議約定的話,張國立先生需要自己真金白銀的往回補足。

     

    翻了華誼兄弟2013年年報,顯示浙江常升的稅后利潤3116.26萬元,達到了承諾數。

     

     

    2014年年報,顯示浙江常升的稅后利潤3430.23萬元。

     

     

    2015年年報,顯示浙江常升的稅后利潤為3779.50萬元。

     

     

    2016年年報顯示浙江常升的稅后利潤為2500萬元。

     

    2017年年報顯示浙江常升的稅后利潤為3875.6萬元。

     

    因業績承諾數字未公開披露,所以未得知浙江常升5年的凈利潤是否符合協議約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2016年浙江常升的2500萬元凈利潤應該是沒滿足協議約定。

     

    有人肯定奇怪,為啥這塊不充分披露?兩個原因哈,第一是因為現金收購,這個事只要上市公司不主動說(關于業績承諾簽署抽屜協議并藏的好好的)大家是不知道的,監管來查也看不到。第二是因為事情發生在2013年,那個時候監管從嚴還沒有提上日程,“刨根問底”這個詞還沒有用到上市公司監管中來。

     

    不過這不重要,畢竟現在大家都在同一個起跑線上,誰也好過不到哪里去。今天重點掰扯下關于對賭協議的事。

     

    何為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的百度解釋為:
     
     

     
    對賭協議作為舶來品,在監管法規體系下出現的次數非常少,在中國證監會2019年3月份發布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一)》的問題5中有所涉及,從官方層面肯定了對賭協議。
     
     

     
    一般來說,對賭協議的概念要大于業績承諾,你可以把業績承諾理解為狹義的對賭,其他的要求理解為廣義的對賭。在企業融資過程中,融資方大股東或融資方本身與PE、VC簽訂一些“不平等條約”來獲得投資,其中常見的有賭上市時間、賭業績實現、特殊管理權等等。
     
    不過一般情況下不建議與融資方本身簽署,原因是基于最高法院對“海富投資”訴“甘肅世恒”案的終審判決,實踐中一般認為:在我國,投資機構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的業績對賭條款無效,投資機構與股東之間的條款有效。
     
     

     
    業績承諾多見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在2019年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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