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議商標系第24107562號“黃渤酒莊”商標,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8年5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8年5月6日,商標權人為王某。
(圖源:百度百科)
2018年7月5日,黃渤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損害了黃渤的在先姓名權,應當予以無效宣告。王某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渤提交的證據可證明黃渤的姓名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前已被“果酒(含酒精)”等商品的相關公眾所熟知。
本案爭議商標由普通字體的文字“黃渤酒莊”組成,其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所標識的商品系出自黃渤的酒莊或與黃渤存在特定聯系。尤其是原告與黃渤的戶籍地同處山東省,其在2017年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對黃渤的姓名及知名度理應知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具有不正當利用黃渤姓名牟利的目的,損害了黃渤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正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有關“黃渤”系“黃渤海”簡稱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構成爭議商標未構成損害第三人在先姓名權的抗辯事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知產北京 肖俊逸
本案爭議商標系第24107562號“黃渤酒莊”商標,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8年5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8年5月6日,商標權人為王某。
(圖源:百度百科)
2018年7月5日,黃渤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損害了黃渤的在先姓名權,應當予以無效宣告。王某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渤提交的證據可證明黃渤的姓名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前已被“果酒(含酒精)”等商品的相關公眾所熟知。
本案爭議商標由普通字體的文字“黃渤酒莊”組成,其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所標識的商品系出自黃渤的酒莊或與黃渤存在特定聯系。尤其是原告與黃渤的戶籍地同處山東省,其在2017年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對黃渤的姓名及知名度理應知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具有不正當利用黃渤姓名牟利的目的,損害了黃渤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正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有關“黃渤”系“黃渤海”簡稱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構成爭議商標未構成損害第三人在先姓名權的抗辯事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知產北京 肖俊逸
一
引言及背景知識了解
○
二
《合同法》一百一十條能否直接作為合同解除的依據?
○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一系列的案件裁判文書中分析法院的審判思路。
案例一:北京星空聚人傳媒廣告有限公司、柯某與被告杭州致中和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表演權許可合同糾紛(2006)
柯某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致中和公司則提出反訴請求“要求解除”。一審法院認為致中和公司無約定或法定解除合同事由,但致中和公司繼續使用柯某作為代言人的義務為《合同法》一百一十條第(二)項“不適于強制履行”的義務,既然致中和公司已經另行聘請代言人并提出解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即應支持解除。二審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的廣告代言等義務在性質上屬于涉及人身關系的勞務債務,但更為關鍵的是,致中和公司已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使該債務履行在事實上已不可能;同時合約中約定的履行期限也已屆滿,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任何意義,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本案中,藝人訴請繼續履行,但致中和公司證明自己確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并提出反訴要求解除,一審、二審法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直接適用作為解除依據,判決合同解除。
與上述案件相反,藝人訴請解約時,北京法院的審判思路經歷了“可以直接依據”到“不能依據”的轉變。具體可見以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