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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影視法律網:”解除“演藝經紀合同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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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經紀合同”

    合同的性質不看合同名稱,而看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

    經紀合同包含:

    案例:

    從2007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杰與上海上騰娛樂有限公司演藝合同糾紛案,到2015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蔣勁夫與天津唐人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演藝合同糾紛案,在近8年發生的同類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系統已經對以下觀點達成共識:演藝經紀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涉及方方面面,包括居間、委托、代理、行紀、服務等內容,是混合性合同,經紀公司和藝人簽訂的合同并不是委托合同或是勞動合同等某種固定類型的合同,而是兼具多重性質的新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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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解“經紀合同解除法律依據"
     
     

    藝人可以任意解除經紀合同嗎?

    任意解除權有兩種:一種是法律特別規定;一種是合同中有具體約定。
    正因為經紀合同不是委托合同、行紀合同,所以經紀公司和藝人均無法行使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才有的法定的“任意解除權”。
    通常情況下,經紀公司和藝人在經紀合同中也不會約定藝人具有任意解除權,除非藝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強勢地位。
    因此,對于藝人來說,不可以任意解除經紀合同。
     

    法定解除權的法律依據在哪里?

    《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符合《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守約方有任意解除權,守約方也可以按照合同法中的該條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
     

    藝人以缺乏合作信任基礎為由,執意解約,法院會支持嗎?

     

    案例:

    這一點我們可以參考蔣勁夫與天津唐人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演藝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合同主體之間的信任雖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基礎,但并非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事由。
    在蔣勁夫案之前,法院傾向于以“缺乏信任基礎”為依據解除經紀合同。而蔣勁夫案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為,即便經紀合約具有人身屬性,但如果藝人提交的證據若不足以證明經紀公司根本違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那么藝人應依約繼續履行合同。
     
    2017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孫信宏與上海盛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紀合同糾紛一案也印證了這一審判思路。
    該案中,孫信宏與盛星公司的矛盾主要在于孫信宏對盛星公司向其提供的經紀人馬某的能力表示不滿,孫信宏與盛星公司之間并無實質性矛盾,且盛星公司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亦表示要為孫信宏重新聘請新的經紀人,孫信宏與盛星公司就涉案合同仍有繼續履行的基礎。孫信宏并不享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解除權。一審法院以雙方缺乏繼續履行合同的信賴基礎作為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據,二審法院難以認同。鑒于涉案合同的解除條件尚未成就,雙方均應依約繼續履行。
    可以說,法院以“缺乏合作信任基礎”為由判決解除經紀合同的做法,已有所改觀。
     

    《合同法》第110條是否可以作為解除依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110系規定在第七章違約責任部分,該法條系關于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并不涉及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認定,而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規定應當適用該法第94條的相關規定。——摘自《(2013)高民終字第1164號北京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與竇驍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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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解“違約情形”
     
     

    經紀公司常見的違約行為有哪些?

    經紀公司若出現拖欠演藝報酬;未提供充足的演藝機會;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培訓義務;未披露第三方合同;未披露財務憑證等行為,很有可能造成違約。
     

    藝人常見的違約行為有哪些?

    藝人私自離隊、在外接私活、惡意炒作、吸毒嫖娼、發表不當言論等等都屬于常見的違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不當行為,雖然可能并未觸及法律,但是與社會公眾對“偶像”或是“明星”的期許不符,都可以是經紀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
     
     
     

     

    藝人解約自演藝行業蓬勃發展以來已屢見不鮮,和平解約占大多數,比如因業務變化的原因,熱門劇集《瑯琊榜》《偽裝者》《歡樂頌》背后的制作方正午陽光主動取消了藝人經紀業務,旗下藝人王凱、喬欣等經紀合約已解除;比如簽下眾多超女、超男的天娛傳媒,旗下藝人江映蓉、黃英均期滿不續約。但通過訴訟解除的也越來越多,這是由于文化娛樂行業持續升溫,在利益的驅動下藝人流動性越來越高所造成的。不管如何,無論是經紀公司還是藝人提出解約,均需仔細斟酌經紀合同中的條款與履行經紀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妥善處理潛在的訴訟風險。
    來源:老魚說法(俞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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