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由于經紀公司未按約定支付收益款項,零點樂隊將北京天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出版發行唱片的收益及經濟損失35萬元。這是繼“自費歌手”周子琪訴北京中文時代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阿里郎”訴北京明駿芃盛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回授宏文藝術有限公司訴“愛樂團”等糾紛之后,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又一起演藝經紀糾紛案件。此類糾紛的頻發給演藝市場的健康發展蒙上了陰影。
無利不爭
在藝人與經紀公司可能成訴的利益關系中,藝人不滿經紀公司拖欠收益和經紀公司不滿藝人違約自行發展是最為普遍的原因。比如零點樂隊就是因為天中文化公司未依約提交版稅結算表并支付費用而提起訴訟的,而在“阿里郎”經紀糾紛中,在阿里郎因經紀公司拒絕其查看銷售收入賬目而要求解除合約并賠償損失后,經紀公司則反訴阿里郎在合約期內擅自注冊公司,要求阿里郎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相比而言,“自費歌手”周子琪因為未達目標告經紀公司的例子多少有些“另類”。為了當歌手,江西女孩周子琪于2004年11月從父母和親戚處湊齊100萬元來到北京,選中北京中文時代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包裝宣傳自己,但由于最后的結果不理想,兩年后周子琪就將經紀公司告上法庭。此外,“超女”、“快男”等選秀節目采取的要求參賽選手在選秀過程中跟賽事舉辦方或舉辦方指定的經紀公司簽訂經紀合同的模式也成為糾紛的新根源,2006年“超女”冠軍尚雯婕與天娛傳媒的經紀合同糾紛案即源于此。
司法困境
總體來講,大部分演藝經紀糾紛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雙方違約情況,這是演藝界的“名利場”特點決定的,也是目前演藝經紀市場不規范狀況的直接反映。而演藝經紀糾紛具有的一些特點也給司法層面解決糾紛帶來難度。在演藝經紀合同中,經紀公司根據藝人的委托,以經紀公司的名義為藝人安排演藝活動,相關權利義務由經紀公司承擔,這種法律關系與一般的經紀合同類似,但不同的是,演藝經紀合同關涉的是藝人的演藝技能、社會知名度、號召力等無形資源,這些無形資源通過經紀運營是否有所增值、增值多少是無法通過量化標準予以衡量的,這不僅導致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舉證難,也加大了法院確定雙方履約程度的難度。而演藝經紀合同期限長和違約金高的特點又給法院認定相關條款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戰。由于合同糾紛的頻發和解約的常態化,經紀公司為降低風險,一般會與藝人簽署五年以上甚至十年、十五年的長期經紀合約,并約定有高額的違約金。但在現行法律制度下,處理這一問題缺少直接法律依據,這使得看似普通的演藝經紀糾紛案件解決起來困難重重。
何以解憂
或許糾紛的存在只是演藝經紀市場“成長的煩惱”和必要的代價,但適當的規范和引導對于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加速成長進程仍然必不可少。由于演藝經紀糾紛的產生直接源于約定不清,因此對合同的規范應首先引起重視。藝人與經紀公司在簽約時應盡可能詳細地安排合同期限、經紀人傭金支付、經紀公司的具體推介努力等問題;同時,在經紀公司促成或代表演員與商業團體簽署的合同中,如何使演員自主權的保留程度適當,也應當盡量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加強行業監管顯然是更具長遠意義的手段。在目前演藝經紀公司良莠不齊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應加強行業準入監管,避免不具有專業背景和相關資質的經紀公司進入市場;同時還應規范經紀公司與藝人利益分配模式,促進建立公平合理的演藝經紀盈利模式。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是演藝界誠信狀況的改善和風險防范意識的增強。除一般的職業修養教育和法律教育之外,可以參考國外的做法成立藝人行業協會,使藝人綜合素質提升通過組織化的方式得到實質進展。而且這也將藝人個體與經紀組織的對抗變成組織與組織的對抗,有助于切實保護藝人的權益,這恐怕也是建立規范有序的演藝經紀市場的必要功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