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方提供影片,通過影院售票,再由觀眾付錢購買,從而達成一部電影的票房——這是正常的生態鏈。但如今,不少片方自己出錢購買大量電影票,再以贈送和低價售賣的方式將電影票給予觀眾,不僅制造了高票房的假象,還能排擠同期競爭影片;或是片方與發行方協議提高發行方的分賬比例,俗稱「返點」,用以激勵院線提高排片率,排擠競爭對手。這到底是怎樣操作的?是否構成商業賄賂?是否觸發了法律的底線?
分享團隊:如是娛樂法,團隊專注于娛樂領域的法律服務,為影視、音樂、演出、新媒體等娛樂產業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微信關注:如是娛樂法
電影發行居然有這樣的黑幕
在中國現在的分賬體系中,片方/發行方和影院分別分得43%、57%的票房。但也有不少片方,為了使影院在排片時給自己更多的場次,而自動讓利分成點數,將本該屬于自己的票房分成返還給影院——這種方式被稱為返點。
而買票房則本質上是制片方通過協議與發行方達成的交易,雖然做法繁瑣但并不復雜。即,制片方先支付一定數額的票房費用給發行方,發行方再通過一定價格與院線或各地影院購買電影票,從而實現制片方預先自行購買了票房,于是影片的票房起點就不是0了。
電影市場風起云涌,估計很多觀眾都沒想到電影的票房是這么玩兒出來的。某種程度來說,買票房確實對提高表面的票房成績有用,返點也的確能獲得高排片從而獲得好票房,但事實上,并非人人都默許了這種操作手法,有一些電影人對其合理性提出質疑,認為這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機制,也對中國電影的長遠發展有傷害。
很多人可能以為電影票房這屬于國家廣電總局的事兒,總局沒下硬規定,大家各顯奇招也都無可厚非。真的是這樣么?廣電總局作為行政管理部門,其頒布的行政文件自然是應當遵守的,但當我們討論電影市場時,首先不能忘記,要以更高層級的法律作為依據和出發點,那么,讓我們帶您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來看看,這混亂的發行市場究竟是鬧哪樣?
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所謂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經營者,則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顯而易見,電影市場和制片商、發行商以及放映商們自然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疇。在競爭法視角,返點和買票房又有著不同的法律風險。
以返點和買票房來爭奪排片——是否構成商業賄賂?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其中,發行商直接購買票房獲得開場的行為,在本質上符合「采用財務進行賄賂以銷售」,只是鑒于片方扮演了消費者的角色,究竟是否被認定為商業賄賂還難以做出定論,因為國家工商局頒布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中對于「財務」的解釋為「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而「其他手段」則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并沒有明確將「自銷自買」這種方式納入其中;
而依據《暫行規定》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 本規定所稱明示和入帳,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
可以得知,返點本質上屬于一種非明示的折扣(具體通過改變票房分賬比例來實施),這種擠壓其他影片排片量的行為是存在被認定為商業賄賂的可能性的。
瘋狂的電商低價——是否構成商業傾銷?
制片方和發行方聯合電商,搞了一系列「9塊9」之類的活動,觀眾們是開心了,但那些沒有聯合電商的影片可能會很不爽,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依照現有的電影票基本價格,白菜價電影票自然屬于低于成本,但如何證明「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就是另一番問題了。畢竟,首先制片方們可以聲稱低價是營銷手段,是為了獲得電影知名度從而進行后期開發,比如網絡放映、衍生品售賣等;而電商們則更有理由——因為電商的直接競爭對手并不一定屬于電影行業,電商采取這樣的方式是為了獲得更多用戶和流量,目的也不一定是排擠其他電影排片。所以,電商作為間接參與影片發行的第三方,其在電影市場的競爭對手該如何認定?做低價電影票是排擠電商的對手還是同期電影的對手?很值得玩味。
應該由誰來干預?
雖說上述返點和買票房的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那么究竟誰來管理?誰能發出要求「正義」的呼聲?
似乎工商部門有處罰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規定「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首先,從公法角度, 一方面,工商部門作為市場秩序的維護者,自然可以插手監管;另一方面,廣電總局作為電影市場的規制機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廣電總局的職責包括「負責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其中電影局的職責為「承擔電影制片、發行、放映單位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電影內容進行審查。指導、協調全國性重大電影活動。指導電影檔案管理、技術研發和電影專項資金管理。承辦對外合作制片、輸入輸出影片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事項。」所以,原則上來說,如果廣電總局和電影局針對返點和買票房進行規制,應當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
只不過法律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以20萬元為上限,相比片方們實際受到的損失或者獲得的收益,可能遠遠不足。
利益鏈條牽扯太大,沒人去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從私法角度,被擠壓排片的制片方和發行方可以以經營者的身份尋求司法機關解決。只不過從商業角度來看,這樣的可能性并不大。鑒于大多數有后臺的片商或多或少都玩過這些手段,所以真正有動力去提起訴訟的可能只有那些被擠壓的文藝片商,面對強勢的對手和較大的舉證成本,估計很少有人愿意去觸動這根弦,同時,司法救濟時間較長,而電影的影院壽命周期至多6個月,等判決書出來,黃花菜都涼了,再加上電影這樣的商品收益難以預測,即使勝訴,獲得的賠償也是個未知數,所以尋求司法救濟,往往并非大多數從業者愿意選擇的道路。
類似的問題,廣電總局其實管過
的確,總局有權管,但何時管,怎么管?盡管依據《廣電總局電影局關于調整國產影片分賬比例的指導性意見》分賬比例為「制片方原則上不低于43%、影院一般不超過50%」,但這畢竟是指導意見,從法理上來說不具有強制性的效力。
總局目前還沒有對返點、買票房這樣的行為進行直接的監管,但總局的確曾經對商業賄賂有過實在的監管行為的。2006年(總局改名之前)向地方新聞出版局下達的《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進一步做好出版發行領域不正當交易行為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對圖書音像、報刊等出版發行等領域的反商業賄賂做出了相應的規制規定。其中還特別提到「出版發行單位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出版物,在帳外暗中以回扣等形式,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甚至個人一定比例的價款,逃避財務會計監管的,應按商業賄賂案件查處。」并且規定要求各地方出版局拓寬投訴渠道,與其他機關加強配合,加大查處力度。
行業興旺的初期總是伴隨著各種各樣的不公平競爭問題,今天的電影發行也許就像10年前的出版業一樣,且畢竟治理的過程不會是一蹴而就的,相信總局對這些都看在眼中,也許政策正在醞釀中。
來源:影視工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