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依據: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42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二、申報材料:
(一)申辦新證(含發行、放映單位):(1)審批登記表;(2)申請書;(3)經營管理章程;(4)資金信用證明(不少于10萬元);(5)單位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原件及復印件;(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7)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的原件及復印件;(8)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9)專業電影放映技師的資格證書、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2人以上)。
(二)年審換證(三年一審一換證):(1)申請書;(2)年審換證登記表;(3)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原件及復印件;(4)《電影發行或放映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變更事項:
1、若變更經營范圍,按照“申辦新證”所需提交的“申報材料”申請重新核發《電影發行或放映經營許可證》;
2、若變更單位名稱:(1)申請書、(2)變更登記表、(3)單位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3、若變更經營地址:(1)申請書、(2)變更登記表、(3)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原件及復印件;(4)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4、若變更法定代表人:(1)申請書、(2)變更登記表、(3)原法定代表人的聲明文件、(4)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若變更注冊資金:(1)申請書、(2)變更登記表、(3)資金信用證明。
三、工作流程:
(一)發行單位(含變更事項、年審換證):
窗口審查申報材料——窗口打印《受理憑單》——窗口通知文化市場科到經營場所現場勘驗——文化市場科向窗口報送《現場勘驗意見表》——窗口簽署審核意見并通知文化市場科向省文化廳報送申請材料審批——文化市場科向窗口報送省文化廳審批發放的《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窗口通知申請單位領取《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
(二)放映單位(含變更事項、年審換證):
窗口審查申報材料——窗口打印《受理憑單》——窗口通知文化市場科到經營場所現場勘驗——文化市場科向窗口報送《現場勘驗意見表》——窗口發放《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注:除變更經營地址以外的其他變更事項不需要現場勘驗,窗口即時通知文化市場科領取變更材料登記存檔。
四、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發證或上報審批。
五、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六、資料保存:窗口保存一年后移交文化市場科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