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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影視法律網:未經行政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摘要:近年來,隨著國與國之間影視作品版權貿易的日益活躍,境外影視作品權利人在我國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的也越來越多。我國對境外影視作品的進口實行行政審批制度,經過行政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依法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就未履行進口審批手續的境外影視作品侵權訴訟的裁判,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出現了三種不同的處理結果,存在較為明顯的同案不同判現象。這種現象不僅不利于保護涉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司法公正權威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就未經行政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一、未經行政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侵權糾紛處理的三種方式
      該作品屬于“法禁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法禁作品”源于我國著作權法原第四條的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該處理方法往往會審查涉案作品是否經過行政審批,是否履行了進口手續,如果沒有,以著作權法不保護“法禁作品”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曾作出裁判:“即使北京網尚公司獲得涉案電視劇《潮爆大狀》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但該信息網絡傳播權從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口到中國大陸末得到國家文化部批準、未向海關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該信息網絡傳播權北京網尚公司在中國大陸不能合法行使”,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作品與其他作品相同,享有完整的侵權救濟權利。該種處理方法將該類作品與我國作品完全等同對待,認為其享有請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權利。該處理方法的邏輯在于:第一,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境外影視作品應當與我閱作品享有同樣的“國民待遇”;第二,依據《伯爾尼公約》,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權,履行進口審批手續并非境外影視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條件。在香港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影《生死拳》侵權糾紛案件中,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通過局域網在線播放電影《生死拳》,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主張涉案電影未辦理進口審批手續屬不受保護的作品缺乏依據,故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元。后被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該作品權利人享有侵權救濟的權利,但不享有獲得損害賠償額的救濟權利。該處理方法認為該類作品應當受到保護,權利人有權要求他人停止侵權,并支付合理費用,但因其沒有經過行政審批,故無法獲得損害賠償額的救濟。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所認定的“境外影視作品沒有獲得我國的行政審批,就沒有取得我國文化市場的市場準入,權利人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就應當僅限于阻止他人對該影視作品通過網絡進行傳播,而不應包括自己從事或許可他人從事與信息網絡傳播有關的一切商業活動及獲取報酬的權利,也就不能獲得經濟損失的賠償。所以,對于未獲行政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司法保護,應當支持停止侵權和賠償維權的合理費用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二、三種處理方式的評析
      境外影視作品侵權糾紛的處理無非涉及兩方面問題:第一,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境外影視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第二,如果構成侵權,承擔何種侵權責任。在上述三種處理方式中,第一種處理方式從涉案作品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客體的角度否定侵權行為的存在;第二、三種處理方式均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但就侵權責任的承擔上,在停止侵權、賠償合理開支的責任承擔上沒有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法院能否給予未經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權利人損害賠償額的救濟。筆者贊同第三種處理方式。
      不能以“法禁作品”為由否定權利人享有的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原第四條規定的“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即通常所稱的“法禁作品”,國家版權局在《關于侵華日軍投降內幕一書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中對“法禁作品”的含義進行了解讀:其指內容非法(反動、淫穢、宣揚迷信等)的作品,如果內容不違法,僅僅是出版、傳播方式非法或不符合有關出版規定,則不構成“法禁作品”。2009年3月20日,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會議審議通過的中美知識產權WTO爭端案專家組報告也明確了同樣的內容。而未經行政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的內容并非一定是非法的,故不應適用該條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基于上述理由,有觀點提出將未經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劃分為內容非法和內容合法的作品區別保護,即內容合法的作品完全保護,內容非法的作品不予保護或僅給予損害賠償額的救濟。筆者也不贊同該觀點,一方面,境外影視作品內容是否合法的審查權在于文化管理部門,法院本身沒有能力也沒有經驗審核境外影片內容是否合法,這種區分實際上代位行使了文化部門的職權,法院的這種越權很可能會導致文化管理部門認定和司法認定之間的矛盾,給我國的意識形態和文化體制帶來沖擊;如果法院不代為行使審查權,而是依據文化部門的審查結果作出判決,則不僅極大地影向司法效率,也干涉了文化部門的行政行為,也為不妥。另一方面。境外影視作品是指在境外已經構成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智力創作成果,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以及公約的相關規定,我國僅是對外國承認的作品給予保護,法院沒有必要重新分析其是否構成作品,因無論內容是否合法,被告均應停止使用作品的行為。
      境外影視作品要獲得全面救濟保護,須遵守我國行政審批制度,不能“變相引進”。第一,我國對境外影視作品實行行政審批制度是符合國際公約規定的。《伯爾尼公約》第17條規定;“本條約的規定絕不妨礙本聯盟每一成員國政府以立法或行政程序行使允許、監督或禁止任何作品或其制品的發行、演出或展出的權利,如果有關當局認為有必要行使這種權利的話。”《伯爾尼公約指南》進一步解釋:“這一條主要規定的是審查制度以及可以為此目的行使哪些準許或者禁止傳播作品的權利。”TRIPs協定第1條(1)也確定了成員有在其法律制度內實施其內容之恰當方式的自由。對境外影視作品進行文化審查的目的在于摒棄具有腐朽沒落、色情,暴力、反動等內容的文化糟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一種公法性質上的審查,當著作權人的私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公共利益應當優先受到保護,這也正如伯爾尼條約所規定“作者只能在不與公共秩序相沖突的情況下行使他們的權利”。第二,我國影視作品的創作及傳播也需要審批,對境外作品進行審查并不違反《伯爾尼公約》的“國民待遇”原則。我國影視作品要獲得拍攝許可證等才能創作,要獲得發行許可證等才能傳播。而境外影視作品在不履行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我國傳播,實際上享有的是“超國民待遇”。第三,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會造成境外影視作品的“變相引進”。境外影視作品只有經過行政審批后,才能在我國進行傳播并獲得利益,但是法院損害賠償額的判決實為作品權利人提供了一條灰色獲益的途徑。在司法實踐中,境外影視作品權利人往往將一些經過審批的和許多沒有經過審批的影片一同打包要求與被告和解,被告考慮到法院的判決,往往很難不與其和解,但一旦播放又會面臨因違反我國禁止傳播未經審批的境外作品的相關規定而遭受行政處罰的結果,陷于兩難境地。法院的判決和當事人的和解實際帶來了作品的“變相引進”。實際上,我國進口影視作品的數量并不低,每年高達2000部以上,權利人完全可以通過正常途徑在中國市場獲益。
      第三種處理方式較為合理,但該處理方式也存在一些質疑的聲音。第一,對境外作品不給予賠償損失的救濟,暗示了法院對這種作品權利保護的不完全,或者說只對這種作品給予了一半的保護,這與《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定的規定是不一致的。第二,盡管原告不能夠積極行使著作財產權獲利,但被告卻因侵權獲得了利益,根據民法法諺“任何人不能通過違法行為獲利”,基于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精神的意旨,應剝奪被告因該違法行為獲得的利益。同時,考慮到被告獲得的經濟利益是以侵犯原告的著作財產權為代價的,因此,將被告獲得的經濟利益賠償給原告較公平。第三,權利人存在損失,故有權獲得損害賠償額。如果權利人的影視作品流入大陸市場是發生在權利人申請行政審批之前,而當權利人獲得審批進入大陸市場時該影視作品已經因此前的非法傳播而失去了商業價值,則權利人既無法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也極大地影響了對該影視作品此后的商業化運作,對權利人顯失公平。

      三、境外影視作品的自動保護原則與版權獨立性原則
      《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不僅設立了作品的自動保護原則,即享有及行使國民待遇所提供的有關權利時,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作品自創作完成時自動享有版權;還設定了作品的版權獨立性原則,即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權,但在符合公約最低保護的前提下,該作者的權利受到保護的水平、司法救濟等等,均適用提供保護的那個成員國的法律。因此,依據公約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外影視作品在我國自創作完成時自動享有著作權,但其權利的保護水平和司法救濟等要適用我國的法律。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的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具體到境外影視作品,《音像制品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以及《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均有相關規定,我國對進口境外影視作品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經行政審批的作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口、發行、放映。通過網絡傳播和使用。該些規定與《伯爾尼公約》第17條及《伯爾尼公約指南》相應的解釋中關于“成員國政府實行審查制度以準許或禁止傳播作品”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1)境外影視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即依據公約規定在我國享有著作權,這種權利的享有是一種事實狀態,更多的是基于自然法意義上的創作產生權利的理論;(2)境外影視作品的權利人要傳播作品,需接受我國的行政審查,否則,將被禁止傳播。

      四、禁止傳播致使未經行政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的權利人無法獲得損害賠償額的救濟
      第一,作品的傳播與作品的經濟利益密不可分。著作權經濟利益源于作品的創作,始于作品的傳播。作品創作完成后,如同普通商品一樣,只有交換才能產生經濟效益,作品的傳播與作品的經濟利益密不可分。因此,禁止作品的傳播實際上是禁止權利人通過作品獲取任何經濟效益。
      第二,未經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的權利人不存在經濟損失、我國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額的確定適用一般民事賠償的損失填平規則。損害賠償額計算所依據的經濟損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而不是任意擴大的將來可能產生的不確定損失。境外影視作品能否獲得經濟利益完全取決于其是否能獲得行政審批,而行政審批的標準又與一國的公共利益、岡家意識形態和文化體制息息相關,是一個不確定的因素,故境外影視作品將來能否獲得經濟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內容,并非可預期的、將來必然發生的利益,法律不可能因將來存在的不確定的經濟損失而讓現在的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如果認定權利人存在經濟損失,就等于認定可以獲得經濟收益,因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減少,但禁止傳播的規定已經否定了利益獲得的可能,故也就不存在可得經濟利益的減少,故未經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的權利人不存在經濟損失。
      第三,關于侵權人獲利的處理,“任何人不能通過違法行為獲利”,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剝奪,但剝奪的收益不應給予權利人,而應由相應的行政機關予以沒收。因為侵權人不僅侵犯了權利人享有的私法性質的著作權,還侵犯了行政機關就境外影視作品實行的公法性質的行政管理規定,因禁止傳播封閉了著作權人通過私權保護獲得收益的路徑,故侵權人獲利對應的行為就是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理應由行政機關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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