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ble id="s4sus"></table> <td id="s4sus"><kbd id="s4sus"></kbd></td>
  •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專業領域 > 影視制作

    中國影視法律網:影視作品創作模式帶來的著作權歸屬認定難題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雜志
    作者:吳子芳

    明確著作權歸屬是版權開發和維權的前提,對于影視作品而言,“作者”和“著作權人”并不是相同概念。參與作品創作的為作者,但是在法律層面,從便于影視作品傳播和版權利益分配的角度出發,著作權法進行了相對技術性的處理,將權利統一歸于“制片者”。然而,影視作品的創作過程非常復雜,給著作權歸屬的認定帶來一些難題。

    一、我國影視作品的創作模式

     

    從我國電影、電視劇的制作過程來看,影視作品發揮其經濟價值需要歷經兩大環節:首先是立項采購環節,其次是制作生產環節。這其中也鮮明地反映出四大特點,一是影視作品包含多種類型智力成果,如編劇、作詞、作曲等,除作為整體的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認定問題外,也需要恰當處理與原作品作者之間的關系;二是影視作品的立項、制作均受到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嚴格監管,行政立法的滯后和行業發展的迅猛之間摩擦不斷,影視行業為謀求解題之道而形成了不成文的規則,進而使得著作權歸屬狀況愈發復雜;三是基于人力物力投入較大、資金運轉周期較長、投資風險較高等原因,投資者、制片者等主體之間的約定錯綜復雜,導致著作權歸屬狀況混亂;四是作為傳播者的網絡公司開始介入影視制作,打破了原有的格局。

    1、影視作品著作權人與原作品作者的關系
     

    依據著作權法第15條的規定,“制片者”作為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編劇、攝影、作詞、作曲等對于各自創作的部分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而對于影視作品整體,僅享有署名權和根據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針對基于小說、游戲等開發的影視作品,在立項采購環節,制片者需取得原作品作者對改編權等權利的授權,影視作品著作權人與原作品作者間的糾紛常見于這一環節;在發行和版權銷售階段,制片者作為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不再受到原作品作者的限制,可以自行對外發行并進行版權銷售。

    2、行政管理下的權宜之計
     

    基于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行政管理體制,從電影電視制作單位的設立到影視作品的創作,都需要經過嚴格的行政程序。根據《電影管理條例》,“申請設立電影制片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影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審批。”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后,方可制作電視劇。”“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除具備制作機構資質外,電視劇拍攝制作還需進行備案公示等。

    如此高的門檻導致了影視制作資源的稀缺和集中,因此“掛名單位”成為了行政管理制度之下的一條蹊徑。具有資質的制作單位進行申報并記載于拍攝許可證和作品署名之中,但不實際參與拍攝,大量的聯合攝制單位使得著作權歸屬問題剪不斷理還亂。

    3、市場風險使著作權歸屬的合同約定復雜
     

    創作影視作品的資金需求量大并且運轉周期長,前期的巨額投入并不等于作品的一炮而紅,其中風險不言而喻。以電視劇為例,各方在制作環節的參與模式無外乎,執行制片方投資并組織制作,同時也是負責結算和分配的主體,按照投資比例對電視劇作品的版權及收益進行劃分;非執行制片方則作為投資方,按照聯合攝制合同的約定獲取電視劇作品的后期收益分成。

    為降低投資風險,執行制片方往往尋找多個投資方分別簽訂聯合拍攝協議,而由于各簽約主體之間的利益訴求不同,各個協議中對于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并不完全一致。復雜的投資約定導致著作權的歸屬可能受到期限以及多種條件的影響,也使著作權歸屬的判斷存在爭議。

    4、互聯網的介入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歸屬
     

    隨著互聯網成為影視作品的重要傳播渠道,新媒體的發行收入已成為影視作品回籠資金的最重要途徑,顛覆了院線和電視臺的傳統途徑。在這一趨勢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價值自然一路水漲船高,2006年電視劇的網絡版權價格僅為千元/集,2012年達到百萬/集,至2017年已突破千萬/集。

    近年來,不論是看到了影視作品的巨大市場,還是行政管理下的求新求變,視頻網站不再滿足于高價購買版權帶來的會員收益和流量價值,而是轉向參投影視作品。視頻網站通常相對缺乏影視內容的制作能力,因而與社會化制作公司的合作更加密切,主要訴求是在作品創作階段就鎖定其獨占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撲朔迷離”的影視作品“制片者”

     

    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沒有否認或剝奪自然人成為制片者的資格,但是基于我國對于影視作品的高度行政化管理,附加于影視作品之上的行政許可制度,導致影視作品的“制片者”必須是經有關部門批準而具有影視作品制作資質的法人。這就產生了“制片者”與“制片人”的嚴格區分。無論從立法目的還是行業慣例出發,各界都傾向于將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影視作品制片者”界定為“投入資金、組織制作并且承擔商業風險和法律責任的法人”。

    按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因此,制片者通常在影視作品的片頭、片尾中以及出版物封面等處進行署名,但是“花樣”繁多署名又給司法認定帶來種種難題。

    在電影主要依賴電影制片廠,電視劇主要由電視臺制作的時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拍攝資源掌握在有限主體手中,影視作品的署名多以“攝制”來確定權利人;隨著影視行業逐漸開放,大量民間資本進入市場,影視作品的市場化運作催生了“出品”單位。后來有不少影視作品在權利約定較為明晰的情況下,在片尾直接注明了所有版權權利的歸屬狀況。

    北京藝德環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交了《浣花洗劍錄》正版音像制品,片尾寫明“制片者北京藝德環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其原始權利人的身份和權利得到了司法認可。但是這種簡單、明確而有效的署名方式并沒有被沿用。對于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聲明,國際上較為通行的署名方式是以©作為版權標識注于片尾,但這種署名方式在我國大陸地區的影視作品中亦是極為罕見。

    國內影視作品的署名方式一般是“出品單位”、“聯合出品”、“攝制單位”、“聯合攝制”、“全部著作權歸屬”以及“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歸屬”等混合使用,多樣性可見一斑。除了前文所涉及到的署名、合同約定、行政許可文件等,自愿登記制度下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也是既為著作權人的識別提供的線索和證據,也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三、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認定

     

    著作權法并未對“制片者”給出明確的定義,而根據前文可知,參與影視作品創作的主體眾多、署名情況多樣、合同約定復雜、證明文件層出,那么是否存在相對一致的判斷標準呢?

    1、著作權人的認定以署名優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因此,署名是判斷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的首要方法,關鍵在于各項證據間互不一致時是否有確定的裁判標準。

    隨著更多元的主體參與到影視作品的制作中,投資關系和權利約定變得復雜,參考《電影管理條例》、《國產電影片字幕管理規定》等規范當中對影視行業的約束,“出品單位”最接近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制片者”,而攝制單位實際上是受出品單位委托,具體負責影視作品攝影、拍攝、剪輯的單位。《國產電影片字幕管理規定》還規定了投資額度達到影片總成本三分之一的可以署名為“聯合攝制單位”,也可能是享有著作權的“制片者”。

    北京高院在2018年4月發布的《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10.4條“影視作品權屬的認定”明確規定了:除有相反證據外,根據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上明確標明的權屬信息確定著作權人。未明確標明權屬信息的,可以認定在片頭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單位為著作權人,無出品單位署名的,可以認定署名的攝制單位為著作權人,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2、版權認證證明可以作為權屬證據
     

    影視作品版權認證主要用于判斷境外作品的著作權人身份,是國際通行的依據之一,也為我國司法實踐所認可,但是當認證證明與署名不一致時,并沒有形成一致的裁判標準。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10.5條規定了境外機構的證明文件可以作為認定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版權認證證明一般記載了作品版權的先后歸屬、流轉過程,認證機構對證明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除非互為相反證據,在沒有確實依據的前提下,不應當直接否定其證明效力,但在二者完全不一致的情況下,片面以版權認證機構的證明為準而否認署名的觀點亦不可取。

    筆者認為,如果版權認證證明記載的原始權利人與影視劇署名基本一致,也可以作為權屬證據使用,要求認證證明與署名須完全一致的判斷標準不可取,因為按照這樣的標準,版權認證將毫無意義,形同虛設。

    3、行政許可證不得單獨作為依據
     

    行政單位的許可證書中記載的主體多為滿足行政許可需要,必須由符合資質的單位進行申報,“掛名單位”乃是行政管理之下的“權宜之計”,可能并無拍攝或出品之實。雖然立項之初的行政許可文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方的合意,但其證明力有限。

    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第10.4條規定,制作許可證、拍攝許可證、發行許可證、公映許可證等行政機關頒發的證照,可以作為認定權屬的參考,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權屬的依據。

    4、信息網絡傳播權流轉應以合同約定為準
     

    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參與制作各方的逐鹿之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維權已然成為影視作品維權的主要戰場。雖然在創作階段即參與投資的網絡公司,越來越多的要求直接在影視作品署名中標注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歸屬,但在實際當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約定會受到新媒體發行和權利流轉的影響。作為繼受取得的專有權利,署名無法全面反應合同約定的期限與范圍,給日后的權利流轉和維權中的權利認定造成隱患。

    筆者認為,在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署名與合同約定沖突的情況下,應當以合同約定為準進行判斷,但要求權利人對于署名狀況進行合理的解釋或必要的證據補充也是較為合理的。

    影視作品的創作處于急速轉型期,更多元的資本介入到影視行業,這樣的行業背景下,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認定思路既需要兼顧創作模式和署名狀況,也需要根據新的發展方向作出適應行業需求的調整。

     
     
     

    參考文獻:

    【1】亓蕾:《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司法認定》,知產力,2016-02-17

    【2】楊華權:《我國影視作品制片者的認定》[J]. 當代電視,2016(04): 70 - 72.

    【3】張春艷:《視聽作品著作權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學,2014.

    【4】侯亮華:《我國電視劇行業發展狀況以及商業模式》,國民研究院,2016年4月

     
    在線留言
    ERP系統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字幕色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