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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影視法律網:劇組聘用演員應當簽訂什么合同

      電視劇攝制劇組與演員之間一般要簽訂《勞務合同》,兩者之間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劇組與演職員簽訂的勞務合同中,演員的義務,主要是按照導演的要求完成某一角色的飾演任務。演員的權利,是在約定的時間內獲得約定的報酬。而劇組的權利和義務正好與演員的權利義務相反,劇組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演員的報酬,劇組的權利,是約束演員按照導演的要求完成角色塑造。在電視劇拍攝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殊要求,就是演員不可替代性。在攝制過程中任何職位都可替換、撤職,而唯有演員在一部戲中要自始自終的完整形象,因此,如果演員不認真履行合同,便會出現矛盾糾紛,最后不得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2010年被指為飾演新版《水滸》中的小旋風柴進而舍棄《歲月驕陽》的黃海冰,被電視劇《歲月驕陽》的制作公司以毀約訴至法院,索賠100余萬元。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判黃海冰退還原告部分演出勞務費30萬元。2010年8月18日,朝陽法院第一次庭審時,黃海冰的代理人表示,《歲月驕陽》劇組是蓄謀炒作,惡意違約。黃海冰曾多次和劇組協商休息時間去完成新版《水滸》的拍攝任務,但劇組并不應允。并當場提出反訴申請。第二次開庭審理時,《歲月驕陽》方指出,根據合同,演員如要請假應提前10天寫請假條,但黃海冰并沒有寫,其雖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了導演,卻在導演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完全無視原告方的利益。對此,黃海冰的代理人辯稱,其實是由于《歲月驕陽》劇組的無限拖延,“當時完整的劇本都沒有出來”,使得黃海冰無奈選擇了離組去新版《水滸》殺青,如果有不妥之處,也是該劇組促使的,故不應算作黃海冰違約。原、被告雙方在近三個小時的唇槍舌劍后,法院最終宣判被告黃海冰退還原告廣州瀚潮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勞務費30萬元,同時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以及黃海冰的反訴請求。
      劇組是一個短期的臨時性組織,其中的演員、職員都是以聘用的,以前,這些人都各藝術院團,劇組都是與其所在單位簽訂聘用勞務合同,因此與演員本人形成的勞務關系是間接的。現在絕大多數都屬于個體性質,劇組與他們本人形成了一種直接的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其實質也是一種勞資雙方的雇傭關系。攝制單位為資方,雇傭的演職人員作為勞方,在共同完成一部電視劇攝制工作中,形成了一種勞務輸出輸入性質的工作關系。這種雇傭關系的維系和確立,主要依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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